社会赞助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03浏览次数:295

社 会 赞 助 费 管 理 办 法
  
为了维护我校学生组织的利益,规范学生组织与社会的联系,引导学生工作向健康化、社会化、有序化方向发展。特对活动赞助费拟定以下管理办法:
1.校学生组织(包括团委会、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广播台、艺术团等)在联系赞助前一周,须向校团委递交申请表(附表一)。申请内容应包括:(1)联系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2)活动主题(3)赞助费金额(4)活动的大体时间、地点、形式(5)预期效果等。一式三份,一份校团委备案、赞助商一份、学生组织一份。
2.对赞助双方的情况,该学生组织负责人须如实向校团委反映,并与团委指导老师、相应主席负责人商讨。在活动举办前,须向校团委上交关于赞助协议的复印件,予以存档。
3.赞助费金额不设统一标准,但以500元以上为宜。
4.赞助费必须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若有剩余,将余下部分50%并入该部门活动经费,作为该组织活动经费,需备案;其余部分做为团学突发、紧急事务活动经费或团学临时需要开支的活动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5.赞助方必须是从事正当生意、活动的公司或企业。
6.被赞助的活动必须健康向上,并能为广大同学带来利益。
7.被赞助的活动结束后应报经费使用明细由校团委存档备案。
8.外出参与外联工作的同学须衣着得体、言语得当,代表我校学生的良好形象。
9.对于联系到赞助费的工作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按所得赞助费的5-10%计算;
(2)作为工作成果备案登记,作为个人工作测评、干部提拔的标准之一。
10.其他各二级学院的外联工作依据本条例。
11.本细则由校团委、学生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