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大学生创意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25浏览次数: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 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学〔2015〕2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5]33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借鉴利用校内和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抓好我校大学生创意创新创业(以下简称“三创”)工作,提升学校“三创”基地的孵化服务能力,学校制订实施大学生“三创”导师制度,建立导师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创”导师库是指导大学生“三创”工作而建立的汇集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等专业人才库。是为了培养大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大学生树立“三创”理念,指导“三创”实践,提供“三创”服务,促进成功创业。造就一批大学生创业者,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导师制度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成功校友创业者、投资金融专业机构人员、科技技术专家和具有创业经验或在企业有一定经历的校内资深教职员工中聘任组成。为入驻学校“三创”基地的企业(公司)、创业型社团、工作室和创业者提供政策性、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第四条 “三创”导师接受学校大学生“三创”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导师基本条件及来源

第五条 导师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热心教育,热爱导师工作,传播社会正能量;

2.富有社会责任感,愿意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3.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大学生“三创”提供公益性服务;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企业管理基础以及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5.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某领域较成功的“三创”经验,或有辅导创业者创业成功的经历;

6.能自觉配合学校和服务企业的需求,为大学生“三创”工作提供服务;

7.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导师来源:

1.成功的创业企业家、成功的校友创业者;

2.行业、协会、研究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3.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4.政府机关、科技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5.学校内部具有成功创办企业经验或在企业担任三年以上的中高层管理职务的资深教职员工;

6.其他适合担任“三创”导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章 导师聘任原则

第七条 聘任原则:

1.致力于帮助入驻学校基地的企业或创业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校“三创”基地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志愿提携和帮助入驻企业或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3.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相关政策、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较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4.有资金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八条 聘任程序:

1.学校“三创”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为导师工作办公室,为推进“三创”导师工作提供各项保障。

2.拟聘“三创”导师的,由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学校导师工作办公室考察后,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聘任进入学校导师库。入驻企业或创业者有权选择辅导导师,辅导导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或创业者。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开始工作。

3.每位导师聘期一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导师工作职责:

1.对入驻学校“三创”基地的企业或创业者寻求咨询的,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服务。

2.对所辅导的企业或创业者,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帮助;

3.及时与导师工作办公室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或创业者,愿意风险投入,并向社会就业创业主管机关和投资机构推荐。

5.保守企业和创业者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导师工作方式与解聘

第十条 导师工作方式:

1.创业咨询:企业或创业者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2.专题诊断:企业或创业者较为复杂的问题,可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提出意见建议;

3.固定型辅导:企业或创业者若选择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为其辅导,可采取由企业或创业者与导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协议,对企业或创业者进行一对一深度辅导。

第十一条 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导师办公室安排的指导工作的;

2.以学校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和导师形象的;

3.泄漏企业或创业者商业秘密的;

4.其他不履行导师职责或不适合做学生“三创”导师的。

第六章 导师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导师工作待遇:

1.被聘任为学校“三创”导师库的导师,根据需要参加学校“三创”基地组织的专项咨询、诊断活动,按照专家咨询费、诊断费的形式,给予导师每次每人100—300元津贴。由学校导师工作办公室按照专项活动劳务费申请津贴,在“三创”专项经费中列支。

2.对于与入驻企业或创业者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的导师,导师费用由企业或创业者支付,学校按照企业支付给导师费用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000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可申请一名导师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导师办公室主任初审,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在“三创”专项经费中列支。企业或创业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或创业者与导师签订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导师为企业或创业者进行咨询服务的成果证明(不涉及企业秘密部分);

 (3)企业或创业者对协议履行情况的总结,总结中应体现导师的工作情况及是否达成聘请导师的目标。

(4)企业或创业者向导师支付费用的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请的所有校内、外“三创”导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三创”导师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0日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