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大学生创意创新创业(以下简称“三创”)基地,开展“三创”教育和实践,是我校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实施“三创”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充分发挥基地的优势,加快培养具有“三创”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切实做好“三创”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文件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意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在学生创业活动中心、滨北苑8号楼沿街店面、实训实验楼创业一条街等共约5000平方米的场地,建设具有学校办学特色的大学生“三创”基地。
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三创”基地由“三创”工作领导小组和“三创”学院领导下的基地办公室具体管理。基地以培育大学生的“三创”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宗旨,我为校“三创”教育提供实践环境,为入驻的企业(公司)、工作室(站)、创业型社团提供平台和服务,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基地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创业公司和创业之星评选活动,每学期举办一次经验交流会或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地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 我校加强入驻企业(公司)、工作室、学生社团和创业者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完善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做好项目经营与管理指导。建立入驻单位年度经营管理评估制度,及时清退违法违规、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公司)、工作室、学生社团和创业者。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对象条件:
1.毕业5年以内的我校毕业生;
2. 创办企业的在校大学生;
3. 创办企业或成立工作室的在职教职员工;
4.创业型学生社团组织;
5.与我校学生专业实习实训有联系、其法人代表愿意入驻我校的企业。
第五条 入驻对象为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的,应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或持有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条 入驻对象应符合国家和厦门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创业项目较成熟,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拥有明确可行的市场目标和经营计划;
3.具备一定的项目(经营)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4.无知识产权纠纷;
5.参加过相关创新创业培训;
6.对我省、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7.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入驻者的经营项目原则上与校内现有经营项目不重复。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或特殊行业的项目,申请时须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第八条 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驻后能够保证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入驻单位或创业者个人的劳动用工总人数的80%,应优先安排我校相关专业的注册学生,进行创业实习实践。
第十条 入驻者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自觉遵守学校和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申请入驻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正在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创意创新创业基地入驻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新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复印件、所在学院和家长同意的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草案;
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十二条 已开办企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基地入驻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所在学院和家长同意的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7.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创业型社团、工作室,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基地入驻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学生创业型社团负责人和成员名册、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学生证》原件、复印件,所在学院和家长同意的证明;
4.学生创业型社团成员在创业项目中的分工负责和职责要求;
5.创业型社团经营管理制度等材料;
6. 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十四条 有意愿入驻我校基地的企业(公司)、工作室、创业型社团以及在校师生个人,如实提供入驻所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接受学校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筛选;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创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入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基地签署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创业单位或个人正式开展经营管理创业活动。
第五章 入驻期限与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单位或个人入驻基地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创业单位或个人入驻基地的,非营利性的免收租金;营利性的第一年场地租金按半价收费;第二年场地租金按全价收费。对创业型学生社团和经营确有困难,但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践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经申请,由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确认,可适当增加减免额度。
第二十条 基地对入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水、电话、网络、宽带、照明电、办公设施等免费安装服务,给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为创业者住宿、生活和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经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属于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项目,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入驻年限。
第二十二条 入驻的企业(公司)、工作室、学生社团和创业者个人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三条 入驻单位或创业者个人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入驻单位或创业者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入驻单位和创业者个人自行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管理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地按照入驻协议管理入驻单位和创业者个人,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基地对入驻的单位和创业者个人,实行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的管理方式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基地建立互助基金,由入驻基地的单位和创业者个人根据经营状况自愿捐赠,用于基地的公益活动和帮扶有困难的企业或教职员工。
第六章 退出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入驻单位或创业者个人主动要求提前退出创新创业基地的,可以办理退出手续。入驻期满的单位或创业者个人应办理退出基地手续。对创业成功的入驻单位或创业者个人,在自愿申请留驻的前提下,基地将优先考虑其新一轮的入驻。
第二十九条 入驻的单位或创业者个人因经营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或违反基地管理规定的,经审核后,应退出基地。
第三十条 入驻的单位或创业者个人不履行或因故无法履行入驻协议书,经基地审核后,双方终止协议,入驻的单位或创业者个人应退出基地。
第三十一条 入驻的单位或创业者个人如有违法、犯罪或其它不适宜在学校基地继续经营的,应及时清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意创新创业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 20 日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