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支持学生的创意创新创业(以下简称“三创”)活动,不断提升我校特色办学水平,继续设立“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加强基金管理,规范运作程序,特修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2005年由学校拨付总额(人民币)100万元,设立学生创业基金。经校董事会同意和校长办公会研究,从2015年9月份开始基金总额增加到(人民币)1000万元。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教学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 “三创”学院和部分专家组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和核准等重大事项。基金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受理申请报告、提出审核建议、基金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条件:思想进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表现积极;有较强的创新和市场意识;有良好的“三创”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一定资金支持创业、现系我校在读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或教职员工创业者,在校内创办企业者均可申请。凡我校在读生或毕业生在社会上创办注册企业的也可申请。
第五条 以创业项目申报基金,一个项目可由1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小组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读的学生或已经毕业就业不满年5的学生或在职教职员工创业者。
第六条 实行导师指导下的项目负责制。每个创业项目应聘请一位老师作为导师。导师可自行聘请或学校指定,但必须是学校创业导师库内的指导老师。导师负责组织创业者按照要求进行该项目调研,帮助解决问题,并指导他们完成项目调研论证、报告审批、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对本创业项目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导师按《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关于创意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享受相关待遇。对该项目指导有力的老师,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 支持并鼓励我校学生参与厦门市级、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级的大学生创意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选项范围
第九条 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包括:商品贸易、生产流通、艺术作品、科技创新发明、产品开发、咨询服务等。已毕业学生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核准的合法经营的项目。
第十条 创业项目选项的地点一般应设在校内创业基地,特殊情况下可选在厦门、泉州和漳州等附近地区。
第十一条 基金重点支持和鼓励在校就读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和特困学生创业。
第四章 申请立项及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有政策优势,市场前景广阔,根据充分,论证可靠。目标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技术先进、合理、可行。无弄虚作假行为;
2.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基本的能力素质,有时间保证,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实干精神;
3.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规定;
4、经费预算具体详细,价格合理,实事求是。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基金要求:
1.创业项目申报者必须是项目实际负责人,并要有确定的指导导师;
2.申报者需如实填写《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创业项目基金资助申请表》,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厦门南洋学院学生创业项目基金资助申请表》,须经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及时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请金额:申请创业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为1—20万元,最高可申请50万元,3年免息还本。对申请经费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1.创业基金资助实行项目审核、择优立项的原则。
2.由相关学院领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指导导师等负责初审。
3.已经毕业自行创业的学生申请创业基金,可直接向学校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可行性报告和有关资料。
3.学校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3—5人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立项评审和基金审核。
4.最后,由校长办公会或执行校长批准。
5.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创业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报党政办财务科办理创业基金使用手续。
第五章 创业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创业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财务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结算,核报创业基金付款和归还情况,以保证学生创业基金资助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经审核的创业项目基金总额在5万元有以下的,原则上可一次付款;超过5万元的,一般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付款。
第十八条 项目基金负责人对已经收到的基金款额,承担保值和增值的全部责任。应有计划、有步骤、按进度、自主依法管理使用好本项目基金。
第十九条 项目基金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学校创业基金办公室对创业项目实施进度和基金使用开支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条 创业项目基金资助使用期限:
1.创业基金资助使用期限为3—5年,到期由项目负责人将该项目使用的基金总额一次性归还学校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财务入账。对一次性还款确有实际困难的,提交延期还款报告,经学校基金管委会领导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还清。项目资金周转无困难的,可以提前归还基金。
2.对创业项目中途中止实施的,不论任何原因,在项目中止后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将该项目已经使用的基金总额一次性归还学校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财务入账。
3.对有钱不还,恶意拖欠的,在情况调查清楚后,将付诸法律解决问题。
第六章 创业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业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学校基金管委会和办公室汇报项目实施活动情况,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提出下一步实施意见和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有关专家对创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认真实施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给予警告、暂停、中止、撤消项目和限期提前归还创业基金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撤销该项目并不再受理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请或参与新的项目,情节恶劣的交由学校或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剽窃他人项目材料;
2.创业项目在运行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地方法律和产业政策及规定的;
3.项目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初次未能通过鉴定,经改进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与批准的创业项目设计严重不符,并且没有重新报审的;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6.严重违反财税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若创业项目的负责人中途因故停止项目实施的,须及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中止项目实施,并办理撤项手续,同时递交由指导老师签署意见的中止原因报告,并归还全部基金资助款。
第二十五条 创业项目结束后,须做出全面的创业项目工作总结,并报送学校基金管理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老师对学生创业项目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项目责任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创业项目成果资料随意泄露给他人。
第七章 创业项目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总结、评比和表彰。对项目成果优秀的创业学生授予"大学生创业标兵"荣誉称号或"大学生创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该项目的优秀指导导师,授予"大学生创业项目优秀导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创业项目优秀,实施顺利,社会影响和经济利益好且有发展前景的,学校将给予项目基金总额5%——10%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和未尽事宜由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重新修订发布之日,即:2015年9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