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05浏览次数:2986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21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报到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无故不报到或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现场测试(或操作测试)、综合作业、项目评审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国防教育、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一般在结束时进行考核。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填写《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成绩变更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系、部)领导同意,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改动成绩。

第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当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成绩最高分按60分记载,重修成绩按重修考试的实际成绩记载。如补考不及格者则必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或由教务处在适当的时间安排重新修读,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症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擅自旷考者以零分计。课程的缓考,在补考或该课程重修考试时进行,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考生守则》。学生严重违反考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制度。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办理免修手续的除外)。

第十六条  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部)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学笔记或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由所在院(系、部)审核同意,经教务部门备案,安排考试。考核成绩达75分以上者给予其该课程学分。办理免修申请手续,须提前一学期进行。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无特殊情况,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应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全部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特长,并有充分依据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者。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来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

(二)通过转专业能够有利于学生学习成才,且申请者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外语、数学、计算机等)的成绩都达到良好(80分)以上;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制专科生第四学期以后不考虑转专业,五年制专科生第八学期以后不考虑转专业;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末办理;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院(系、部)同意,报学校教学科研处进行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我校学生转入本省其他高等学校的,须经我校同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由我校报福建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四)本省其他高等学校学生转入我校的,须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出,我校同意接收,由转出学校报福建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五)我校学生向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转学的,须经我校同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由我校报福建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最后经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六)外省、市、自治区高等院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须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出,我校同意接收,由转出学校报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最后经福建省教育厅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按以上条款转学时,须转户口者,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七)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以违反学校纪律论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因伤经指定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回家和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按大学生医保管理规定处理;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院(系、部)提出复学申请,并报教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内所获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的,学校将给予退学警示,学生可申请留级;连续两学年所获学分均低于12分的,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

(二)超过注册规定时间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构成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至少学满一年,考试成绩及格者)。

第六章  考勤

第二十六条  出勤的检查和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和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实行考勤。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实习、劳动等一天按六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见本《规定》第三十三条)。

(三)考勤在辅导员监督下由班长或副班长负责,合班上课的考勤由相应班级的班长或副班长分别负责本班的考勤,负责考勤人员应如实报告学生出勤情况;各班每周的考勤统计应汇总至相关二级学院,经各二级学院审核后,将因缺勤达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按违纪处理规定上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条并附上有关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学生请病假2天以上需由学校医务室或医院开具证明方为有效(急诊除外)。请病假 2天以内(包含2天)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批准,2天以上2周以下(包含2周)由辅导员和二级学院院长批准,2周以上由辅导员、二级学院院长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学生事假 2天以内(包含2天)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批准,2天以上1周以下(包含1周)由辅导员和二级学院院长批准,1周以上由辅导员、二级学院院长和学生工作处批准。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在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学生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除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达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制、修业年限及学分

第二十八条  高职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基准学制为3年或5年。3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5年,5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7年。

第二十九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十条  学分是测量课程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的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生所得学分主要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完成数量,作为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主要依据。

学分采用ABC结构。

A.纯理论课学分:原则上以16课时为1学分。

B.理论+实践课学分,原则上以16课时为1学分。

C.纯实践课学分:包括各类实习、国防教育、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原则上每30课时为1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学生取得的总学分,是ABC各类学分之和。学分的最小单位是0.5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限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十学时,给予通报批评;达二十学时,视其认错态度决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达三十学时,给予记过处分;达五十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八十学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上按旷课一学时计,迟到、早退三次计旷课一学时。

凡受处分后又旷课的,处分前后的旷课时数累计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破坏公共财物,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违反学校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者;

(六)一学期旷课达到或超过八十学时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和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按《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和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形成书面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  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本《规定》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基准学制所获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下(含15学分)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的;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因课程成绩不及格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按照有关规定经重修(或重做)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予以颁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受理;因顶岗实习成绩不及格结业的,参加工作半年后,由用人单位作出工作鉴定,合格者可凭该鉴定和本人不少于3000字的工作小结到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时间按照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修完基准学制所获总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上的,学生应延长学习年限,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进行学习;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生学籍管理中,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校非高职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处。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课堂纪律规范

    一、课堂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严肃、安静、清洁、整齐。

二、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上课须衣容整洁大方;课堂、课间均不得在教室内吸烟。

三、学生必须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并就座;迟到的学生应在门口报告取得教师同意后方准就座听课;教师未宣布下课,学生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四、学生进入教学楼要衣着整齐大方,不得穿拖鞋或赤脚,不得穿背心、吊带装进入教室,夏季穿着不得过于暴露。不得携带食物、宠物进入教学楼。

五、上课期间,学生应认真听讲,不得谈笑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听课,不得随意进出教室。前堂未下课,后堂课学生不可闯进教室抢占座位。

六、保持教室整洁、卫生。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或纸屑,不得在桌上涂写、刻划或随意张贴。班级应建立值日卫生责任制加以维护。

七、上课时间任何人不准随意进出教室,不准影响课堂秩序。

八、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教师应予以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课后报教学科研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教育和处理。

九、上课时间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十、在实验、实训室上课,除要遵守上述规范外,还应遵守相关规则和操作规程,爱护设备,注意安全。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考生守则

一、考试开始前10分钟,考生凭学生证(没有学生证的须有学工处开具的在校生证明)进入指定的考场,无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

二、考生入场时,应自我清身,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已携带入场的应交监考人员保存。

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涂卡用)、三角板、圆规等,不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报刊、笔记本、纸条和自备草稿纸等;不准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和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参加开卷考试,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与该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资料等进入考场,但不准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学生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四、考生在考试铃响前,不准翻动试卷,考试开始铃响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答卷前必须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不准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或作任何标记。

五、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考生即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六、考生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特殊规定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不准书写在非正式试卷纸(草稿纸等)上,否则,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发现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由监考人员当众给予答复,不得擅自询问其他考生。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准吸烟,不准随便说话,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互相暗示,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不准撕毁试卷。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上厕所。严禁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考桌上,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留考考生必须服从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

十一、考生应无条件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权对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考试违纪处罚规定作出处理。

十二、本规定适用校内组织的考试。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国家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规定

第一条 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3.在桌椅等处发现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而不报告者;

4.在考场内或附近谈论考试内容,有意无意暗示他人作答者;

5.考试时交头接耳、大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者;

6.超过规定时间交卷者;

7.私自多占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8.在考场内抄写本人答卷内容,不听劝阻者;

9.将手机、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笔记本电脑等带进考场或在考场内私自借用计算器者;

10.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不服从监考老师监督、劝告者。

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条 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论处:

1.凡事先将公式或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考试时不论看到与否;

2.偷看或让人偷看、抄袭或让人抄袭试卷者;

3.在考试内交头接耳或低声读考试内容,传递字条,或利用计算器、工具等物品,传递考试内容者;

4.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5.考试时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者;

6.在考场附近朗读考试内容者;

7.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含请、替校外学生);

8.经鉴定试卷答案大部分雷同者。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上述情节若有涉及其他同学时,经查实组织策划者亦属作弊行为的,同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纪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如态度恶劣,无理取闹,阻挠监考人员执勤,按有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处理程序:

1.监考老师发现学生违反本规定时,应当场制止,如有证据要收缴证据,可让其继续考试,通知违规者考试结束后到教学科研处,听候处理。监考老师须填写《违反考场规则登记表》;

2.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3.教学科研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本规定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并参考学生对错误认识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使用范围:凡本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本规定对全校学生适用。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学科研处。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课程缓考、补考、重修、结业和留级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激励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生考试不合格课程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学生课程缓考、补考、重修、结业和留级作如下规定:

一、缓考

1.学生因急病或重病(需出具县级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或其他突发事故(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于考前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课程缓考申请表”(见附件1),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办理缓考手续,领取缓考通知单(见附件2),交给缓考课程任课教师进行成绩登记使用。

2.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缓考。

3.课程的缓考,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且不得申请再次缓考,成绩按课程考核卷面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缓考的学生如在补考时成绩不及格,将不再安排相关课程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二、补考

1.对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只能补考一次,且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2.补考一般安排在课程开设后的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以实际安排为准)。

3.毕业前补考(有补考、重修记录的学生才可参加)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开学后第7-8周进行(具体时间以实际安排为准)。

4.校内实践环节课程及体育课程补考,由承担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组织安排。

5.校外实习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6.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选修课程。

7.凡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必须申请重修;参加重修的学生于开学第一周填写“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 (见附件3)交给二级学院教务员,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于开学第三周将课程重修汇总表(见附件4)统一报教学科研处报备。

8.补考(含毕业前补考)成绩不覆盖原来的成绩,合格或以上只计60分。

三、重修

(一)重修的范围

公共选修课及体育选项课暂不予以重修,只能重新选课,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不能重复选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不予重修,只能继续报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符合补考规定,不准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1.违犯考场纪律受处分者。

2.考试旷考者。

3.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三分之一学时者。

4.休学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5.重修课程不合格的课程。

6.缓考课程不合格的课程。

(二)重修的管理办法

1.重修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标准学制年限+两年)。

2.如重修时不合格课程已变化或已更新,由开课学院安排重修替代课程。

3.重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或辅导自学形式。

4.重修成绩按课程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四、结业

(一)结业的范围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标准学制结束时作结业处理:

1.有校外实习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

2.有学校处分未解除者。

3.有课程不合格者。

(二)结业学生的管理办法

1.结业学生结业离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经教学科研处批准,不合格的校外实训课程、毕业设计(论文)自费重做。其它不合格课程随在校生相应课程重修。所有课程合格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核者,换发毕业证书。

2.不合格者或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核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五、留级

(一)留级的范围

学年所修课程(含单设实践课程)经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以上(含6门),予以留级处理。

(二)留级学生的管理办法

留级的学生,须按相应年级及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并可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

六、收费标准

1.补考:10元/门

2.重修:40元/学分

3.毕业前补考:100元/门

七、其他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且进行多次期末考核时,考几次按几门课程计算。

2.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学科研处。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1.凡是拥有正式学籍的我校学生,都须按照教学计划,定期到相关企业参加生产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有组织的活动。社会实习、实践活动均属正常教学计划的组成环节,所获取的相应学分须纳入学生在校学习成绩考核管理。这将直接关系到每个学生是否完成学业、顺利毕业、就业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重视。

2.因故未能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获结业证书者,在参加工作半年之后,经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能力和表现进行考核评定。评定优良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学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3实习期间要遵守实习规范,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尤其是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防范制度,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实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请事假;请病假需持有医院的书面证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所在实习单位请假、销假条例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实习指导老师备案。擅自离岗者,不得参加实习成绩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5.实习期间,服从学校和所在实习单位的领导及工作安排,尊重所在实习单位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工人师傅及学校带队老师,要虚心学习、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6.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队单独活动或离队外宿;不得擅自到江、河、湖、海中游泳;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发生。凡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其它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管理规定处理,由责任者本人承担责任。

7.实习过程中,学生须如实填写实习手册中的相关内容,如实习月小结、实习报告等。鼓励实习生结合专业学科知识参与企业相关科研课题研究,以及自行开展专业性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在实习结束时,必须撰写实习总结,形成15002000字的书面文字材料。实习手册及所附的实习报告或调研报告,将按照规定格式装订,作为实习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8.凡是住宿在实习单位的学生,务必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搞好自身清洁及宿舍环境卫生。实习结束时,须打扫干净宿舍环境卫生,及时交还房间钥匙及其它公物,并做好告别交接工作。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事件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行政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层层落实。

    (二)制定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校内各商家、各合作单位做好部门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校内各商家、各合作单位是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管理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部门第二治安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治安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和师生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部门内部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校门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门卫配备统一胸号牌上岗,按规定要求着装,做到仪表整洁、严格管理、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二)保卫各岗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三)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证章、证件的人员要进入学校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新闻记者到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部门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由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出门手续,并在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放行。

   (六)外单位借用学校礼堂、体育场地、广场、校园路面、教室等进行活动的,需事先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送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入校进行活动;外单位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违反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七)各门岗按时开启、关闭大门,每天晚23:30至次日6:00为门禁时间,闭门期间学生无特殊情况禁止外出,23:30后入校学生均为晚归学生,须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并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八)校外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若需进入时须经校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校内鸣喇叭,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载货机动车辆出校门,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九)门卫人员要随时观察校门附近人员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问明情况,对有疑点的人员应责其出校或送校保卫部门处理;夜间遇有情况,立即和学校保卫干部联系或及时拨打电话报警。

   (十)禁止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逗留或寻衅滋事,不准在门卫室开展娱乐活动,遇有无理取闹者,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干部进行处理。

   (十一)学校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居住在校内,非厦门市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持身份证、近期标准照片3张及我校的暂住证登记代办卡到新店镇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管理。港澳台同胞、侨胞在学校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校内教职工、学生一律不准私自安排外来人员在校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保卫部门登记,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承担。

   (十三)校门范围内、校门外广场不准从事摆摊叫卖、业务宣传等其他经营活动。

    第八条 巡逻巡查工作管理规定

   (一)学校实行定点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对学校日常管理及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对无故不到值班岗位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应做到勤巡视、勤检查,严防被盗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带班领导。

   (五)在巡逻巡查期间,对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档案室、财务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重点部门和部位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档案室、财务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位,严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处室、二级学院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主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三)举办具有敏感政治主题的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公寓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公寓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公寓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规定的时间段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探访须经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公寓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教等违法违纪活动,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准敞门睡觉,外出要锁门、熄灯;个人财物要注意保管好,防止被盗。

   (五)学校值班人员或班主任、辅导员等两人以上的,有权检查学生公寓的治安情况,被检查宿舍不得无理拒绝;为保证安全,熄灯后宿舍大门关闭,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

   (六)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变动,更不准随意搬动室内床位,平时不准离校外宿。

   (七)平时学生公寓内禁止存放、使用以下电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热得快、电热壶、电烫斗、电热毯及可充电照明灯以及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其他电器;学生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存放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灶具以及其它种类火源。

   (八)凡已毕业、休学及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公寓。

    第十一条 教学区治安管理规定

   (一)教学区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要保持安静整洁,学生上课期间,严禁在教室外大声喧哗影响教学和实习。

   (二)值班巡逻人员要经常到各教学区巡逻,严禁可疑人员出入。

   (三)各二级学院、班级要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经常向师生宣传安全保卫的重要性;教室无人时要关好门窗,严禁把校外人员带进教室。

   (四)现金、手机、电脑等个人贵重物品不要随意放在教室里,更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以防失窃。

   (五)噪音大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所有车辆路过教学区时要慢速行驶,校园内严禁鸣喇叭,保持安静。

    第十二条 运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二)学生上体育课或参加学校举行的体育比赛由任课的体育老师、学生会、组织老师等负责运动场所的治安管理,课余时间、双休日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由学生会安排学生干部在运动场周围巡逻执勤,发现打架斗殴者,立即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校保卫人员进行妥善处理。

   (三)参加体育运动及观看的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内运动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

   (四)任何人不得损坏体育器材或拆除运动场的体育设施。

   (五)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运动场所。

   (六)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事先报校领导批准,由后勤保卫处具体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校园集会、讲座、宣传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规定

   (一)校内集会管理规定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分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分管校领导应当在举行前二十四小时内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二)校内讲座管理规定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讲座报告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分管校领导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进行讲座或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三)校内宣传栏管理规定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宣传栏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张贴各种招聘启事和商业性、娱乐性广告等。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宣传部门或保卫部门同意。

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禁止在校园内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色情等内容的电子出版物、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校内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活动应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后勤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1.学生社团举行的活动,应该在活动开始前向校团委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申请内容包括目的、意义、范围、对象、时间、地点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团委呈报活动情况的总结。

    2.学生社团活动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不准占用上课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占用上课时间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3.学生社团对外联谊、拉赞助、宣传等,其有关活动内容、资料及宣传单必须经校团委同意。

    4.学生社团应为美化校园出一份力。遵守学校有关宣传海报的规定,禁止广告、海报、条幅等乱张贴乱悬挂现象。活动结束后必须清除相应广告、海报、条幅等。

    5.学生社团必须按已经审批的本社团章程条款进行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6.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的社团组织,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由党政办或学生工作处审查通过。学校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7.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必须经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校园综合治理管理规定,应在学校保卫部门及教师安全指导下开展活动。

   (五)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1.学校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二级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组建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并牵头和直接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签订协议,协议必须保证安全和遵守学校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正常学习。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1.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实习、见习、郊游、参观、演出、比赛、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需要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任何二级学院、部门、班级及其他各类团体,未经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相关责任。

    3.班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二级学院活动或需集体外出的须经校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各类团体活动需外出的,须征得该团体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4.学生班级郊游,班主任和辅导员必须参加,并精心组织。活动范围原则上不超出厦门市,活动时间只能是双休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平时因实习、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或需要调课的,必须征得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和教学科研处同意,并由带队教师到教学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5.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6.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擅自脱离队伍,更不得私自下水游泳,要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

    7.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安排。学生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带队老师做好外出管理工作。

    8.假期集体外出实习时,二级学院应将外出实习时间及返校时间报到学生工作处及后勤保卫处,以便做好返校安排。

    9.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校内经商业户治安管理规定

    1.校园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须在学校后勤保卫处登记备案。

    2.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3.校内经商业户必须守法经营,禁止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欺行霸市及强买强卖。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

    5.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加强校园各重点部位的检查巡逻制度,充分利用好校园的安全防范设备。

    2.加强重点要害部位防火,防盗设施的配置,并做好定期检查与维修工作,确保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良好状态。

    3.学校各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进入重点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

    4.学校有关部门要经常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器线路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现金、票证、物资、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

    2.存有现金、票证的保险柜须牢固,暗码保密,钥匙随身携带并装设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

    3.留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提送大宗现金要严格保密,做到专车取送,并由保卫人员负责押运。

    4.物资器材必须入库保管,对暂时不能入库保管的,要划定堆场,设置临时围栏,落实专人日夜守护。

    5.仓库严禁烟火,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及核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制度

    1.学校要定期对师生进行道德、法制、保密、防火、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各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师生员工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及时处理。

    3.充分发挥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的作用,经常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二级学院领导、班主任、辅导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中的思想动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疏导工作。

    5.班主任、辅导员要经常向本班学生进行维护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共同创造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十九条 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规定

    1.计算机房、网络中心及各部门配置的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对计算机、网络电教设备应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被盗或破坏。

    3.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做好防病毒工作,发现不健康内容要及时删除。

    4.做好校园网的管理监控工作,防止反动的不健康的信息内容传播和利用网络传播不健康内容。

    第二十条 贵重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贵重仪器、设备、剧毒药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借用和交接手续。

    2.保管和使用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物品借给他人使用和保管,对已经批准借出的要督促借用者及时归还。

    3.加强对贵重物品的保管和使用,按规定分类储存,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制,随时做好用量记录。

    4.保管室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平时应指派专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5.贵重物品应小心使用,严格防护措施,按规程小心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的责任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作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卫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凡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或致使各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和党政纪处分。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凡部门治安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不遵守本规定落实的相关治安管理工作措施,或因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经济和党政纪处分。

   (二)有下列违反校门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情节严重的,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不履行出入校门手续,强闹校门或喧闹生事,扰乱校门秩序的。

    2.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校门的。

   (三)有以下扰乱校园治安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离校;情节严重但未触犯法律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对其危害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汹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违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违法传教等行为的。

    2. 不服从各类会议、活动组织者指挥,扰乱会议、活动场所秩序的。

    3.以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偷窥妇女如厕、洗澡、更衣以及其他流氓行为的。

    4. 阻碍保安执勤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辱骂、围攻、威胁、殴打值勤人员的。

    5. 制造或传播谣言、诽谤中伤、作伪证、妨碍治安事故调查的。

    6. 制造噪音影响办公、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7. 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生案件、事故隐匿不报的。

    8. 其他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或轻微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在校学生违法乱纪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按有关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文明大学生“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抽烟、酗酒、起哄闹事、打麻将、赌博。

二、不准偷盗钱物、行骗、诈骗、损坏各种设施。

三、不准恶语伤人、讲粗话、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四、不准进夜总会、桑拿洗浴、高档会所。

    五、不准看反动、淫秽等不健康的书刊、影视作品以及网页。

六、不准在上课时间滞留宿舍、玩手机、走廊闲逛、嬉闹喧哗。

七、不准穿背心、吊带装、奇装异服、拖鞋等非正式服装出入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将食物带进教室、实训室、会议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等。

八、不准在宿舍留宿异性、使用违规电器、饲养宠物、祭拜鬼神。

九、不准在校园内开展或参与宗教活动。

十、不准参加流氓团伙、帮会、老乡会、邪教以及其它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凡违反上述文明大学生“十不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班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为加强班级管理这个重要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班级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级日常管理规定

    (一)学习方面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大家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到:

    1. 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会议上应把自己的手机调成振动、静音或关机。

     2. 有事不能上课者,要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方可请假。

    3. 认真完成并按时上交作业。

    4. 遵守学习纪律,尊重老师,展现出大学生应有的素质与风度。

    (二)参与活动方面

     参与班级、院、校开展的各项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对于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要热心关注、积极参与,共建一个团结奋进的班集体。

     2. 对于院、校组织的活动,应认真对待、敢于挑战,为班级和个人的荣誉拼搏。

    3. 要积极的为班级发展献计献策,使本班的活动搞得有特色和有意义。

     第三条 班级奖惩规定

    (一)评优评先依据《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二)推荐党校学员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公开推选;

    (三)在校为班级争得荣誉或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小组,将推报院、校予以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因个人原因使班级受到院、校级通报批评者,取消其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在班会及其他须到的班级活动中,迟到、早退、旷课者,将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七)班会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同学,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其本学期考核情况。请假者须出示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经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方可请假;

    (八)对有重大错误,影响班级荣誉的同学可考虑取消其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助资格;

   (九)每日由班长或副班长对课堂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记录,作为期末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助的重要参考依据。二级学院每周至少抽査一次,学生工作处每月至少抽查两次,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第四条  班级活动管理规定:

   (一)学院及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1. 体育活动:由体育委员(或各队队长)组织队员参加比赛,由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配合召集本班同学前去助威。各队每学期必须参加一次友谊赛。其他训练等事宜由各队自行制定、 组织;

    2. 学习活动(如学习经验交流会每学期至少一次)由学习委员负责组织、召集本班同学参加;

    3. 社团活动等由组织委员负责组织同学参加;

    4. 娱乐活动由文艺委员策划安排;

     5. 主题班会由班委和团支部共同策划;

    6. 其他活动视具体情况由某一班委具体负责。

    (二) 各项活动的准备、进行过程、结果必须存档,并要求纸质档与电子档两种形式进行保存档案(经费支出要有发票证明)

     第五条  班级资产管理规定                                 

    (一)班级宣传用品统一由宣传委员管理。

    (二)体育器材由体育委员统一保管,本班同学如要借用需到体育委员处登记。如有遗失,则由班委视器材使用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现金折旧赔偿。

    (三)其他相应器材或用品由相应的班委负责管理。

第六条  班委选举、换届规定

(一)班级同学均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出班委会成员,再由辅导员和班委会成员召开第一次班委会确定班委具体分工后,在班级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疑异后正式上任。

(二)新生班级可暂由辅导员指定三至五名临时班委,入学一个月后再举行班委的民主选举。

    (三)老生班级根据班级工作需要,可每学期或每学年换届一次,新职务可以试行,试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班费管理规定  

(一)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班级擅自收取班费。

(二)确因班级建设需要,经班委会决定,班级半数以上同学同意,并报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许可后,可适当收取一定班费。

(三) 班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项专人管理,钱帐分离;

 (四)班费只允许使用于班级的集体活动中,不得挪作他用或小范围使用。每次活动前,班委会必须提交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由辅导员负责审核,每笔班费的开支都必须提供正式的收款凭证,并有两个以上的经办人员签字,经辅导员审批后入账。

(五)对在班费使用中发现的挪用、私用、盗用、虚报等各类违纪行为,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一律撤销班委职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课外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一)为了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具备认知能力、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具有创新、创业及团队协作精神,我校特将学生参加课外素质拓展纳入学分考核。为便于课外素质拓展学分的计算,教学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本实施办法。所有学生在毕业前除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课外素质拓展学分(其中获得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为5学分,素质拓展6学分),方可批准毕业。

(二)学分由学校课外素质拓展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委托相关部门认定,其中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科技技能学分由培训中心和学生所在的学院认定;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由学生工作处或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部门(学院)认定,最终综合评定学分获得情况由各学院统计、有关部门审核并录入教务系统。

(三)学生在毕业前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补修。

二 素质拓展学分构成和学分计算规定

(一)学校要求学生在毕业前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主要包括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及其它各项技能证书等。其中本专业职能资格证书须修满3学分、英语能力水平1学分、计算机能力水平1学分共5学分方可毕业。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各类专项技能证书经相关院、处认定,教学科研处批准可折算其它学分,详细学分信息见表1。

表1 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及其它学分体系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奖励学分

学分要求

鉴定

部门

 

1

 

 

职业资格证书

 

 

获职业资格

证书

 

专业毕业要求的级别

3学分

 

3学分

 

 

 

 

 

 

 

 

 

 

 

 

 

 

 

教学科研处、培训中心和各学院

高于专业要求的级别

4学分

 

 

 

 

 

 

2

 

 

 

 

 

英语能力

英语A、B级能力考试

获B级证书

1学分

 

 

 

 

 

 

1学分

获A级证书

2学分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通过四级考试

3学分

通过六级考试

4学分

校级英语能力测试

根据教学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

0.5学分

外语类选修课程及相关活动

各外语类选修课程、外语相关活动学分替代获取学分

0.5学分(上限为0.5学分)

 

 

3

 

 

 

计算机

能力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获一级证书

1学分

 

 

 

 

 

1学分

获二级证书

2学分

获三级证书

3学分

获四级证书

4学分

校计算机能力测验

根据教学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

0.5学分

计算机类相关课程

选修课程学分替代获取学分

0.5学分(上限为0.5学分)

 

4

 

辅修专业

 

辅修专业

 

获毕业证书

 

6学分

 

0学分

 

0学分

 

5

 

其它各类专项技能

 

获专项技能证书

 

获学校相关专业要求的级别及以上

 

3学分

注:职业资格证书(含从业资格证书、专项技能证书),同一类型项目学分以最高分项计录、不累加,英语四、六级425分及以上为通过;英语类专业获得英语能力考试A级证书获1学分,计算机类专业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获1学分。

(二)素质拓展须修满6学分,主要来自于科技技能活动、校园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各类别至少修满1学分方可毕业。

1.科技技能活动学分从专业技能竞赛、论文、论著、科研、人文社科知识普及等方面获得,详细计算方式见表2。

表2素质拓展(科技、技能、创新、创业)附加学分体系一览表


院0。I  

省(部)级


 

序号

项目

名称

 

获奖等级

 

获奖内容

 

奖励学分

学分

要求

鉴定

部门

 

 

 

 

 

 

 

1

 

 

 

 

 

科技、技能、创新、创业

竞赛

 

国家级及以上

获奖者1—3

5—3学分

 

 

 

 

 

 

 

 

 

 

必修2学分以上含

2学分/10次以上讲座

 

 

 

 

 

 

 

 

 

 

 

 

 

教学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和学院

优秀奖、参与者

2学分


获奖者1—3

3、2、1.5学分

优秀奖、参与者

1学分

 

市(协会行业)级

获奖者1—3

1、0.8、0.6学分

优秀奖、参与者

0.5学分

 

区(县)级

获一等奖

0.8学分

其它等级奖

0.6学分

 

校级

一等奖

0.6学分

其它等级奖

0.5学分

 

2

出版

著作

出版著作(10万字及以上)

第一作者

6学分

其他作者

3学分

 

 

 

 

3

 

 

 

发表论文

 

国家及以上级刊物

第一作者

4学分

其他作者

2学分

 

省(部)级刊物

第一作者

3学分

其他作者

1.5学分

其它正式出版刊物

第一作者

2学分

其他作者

1学分

 

学校内部刊物

第一作者

0.5学分

其他作者

0.3学分

 

4

 

参加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成果

获国家专利

6学分

获得鉴定

2学分

参加教师科研工作

满8小时

1学分(上限2学分)

 

5

人文社科类讲座活动

 

参加或组织活动

 

每参加一次

0.2学分,上限 2学分(参加听讲座按4学期,每生听10次)

注:同一竞赛项目按最高分计录;论文或著作发表指相关的专业论文或著作,须暑名我校单位者,才能计录学分;人文社科类讲座按前4个学期每生必须听讲座10次以上,必修 2学分计录。

2.校园文化活动学分从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相关作品发表等方面获得,详细折算方式见表3。

表3素质拓展(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学分体系一览表

 

项目名称

 

获奖等级

 

获奖内容

 

奖励学分

学分

要求

鉴定部门

 

 

 

 

 

1

 

 

文化

艺术

体育

生态

等比赛

 

国家及以上级

等级奖1—3

5—3学分

 

 

 

 

 

 

 

 

 

 

 

 

 

 

必修

2学分以上,含校院文体及比赛活动学分

 

 

 

 

 

 

 

 

 

 

 

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处室和二级学院

优秀奖、参与者

2学分

 

省(部)级

等级奖1—3

3、2、1.5学分

优秀奖参与者

1学分

 

市(行业协会)级

等级奖1—3

1、0.8、0.6学分

优秀奖、参与者

0.5学分

区(县)级

一等奖,其它奖

0.6、0.5学分

校级

一等奖、其它奖

0.5、0.4学分

学院

一等奖、其它奖

0.4学分

 

 

 

 

 

2

 

发表作品(文化、艺术、体育、文明、生态校园、安全稳定等类别作品)

 

国家及以上级刊物

第一作者

3学分

其他作者

2学分

 

省、部级刊物

第一作者

2学分

其他作者

1学分

 

其它正式刊物

第一作者

2学分

其他作者

1学分

市(协会行业)级刊物

第一作者

1学分

校内部刊物

第一作者

0.8学分

 

 

 

 

3

 

 

 

 

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活动

国家及以上级

每参加一次

3学分


省、部级

每参加一次

2学分

市(协会行为会)级

每参加一次

1学分

区(县)级

每参加一次

0.6学分

校级

每参加一次

0.2学分,上限1学分。

学院

每参加一次

0.1学分,上限1学分

注:校园文化活动必须修满2学分,主要包括参与校内外文化体育活动,创建生态文明平安校园相关活动和论文、征文等各项比赛。获得集体奖励的每位成员按对应级别学分计算,各项目按最高得分,不累加计录。

3.社会实践活动与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不含学生专业实习、顶岗实习)和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其学分折算方式见表4。

表4素质拓展(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学分体系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   称

 

奖励等级

 

获奖内容

 

奖励学分

学分要求

鉴定部门

 

 

 

 

 

1

 

 

 

 

社会实践活动

获国家及以上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每获奖一次或1-3等奖

5-3学分

 

 

 

 

 

 

 

 

必修2学分以上,含志愿服务活动学分

 

 

 

 

组织或开展活动的相关部门认定

获省、部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每获奖一次或1-3等奖

3-1学分

获得市、行业协会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每获奖一次或1-3等奖

2、1.5、1学分

获得区、县级表彰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每获奖一次

1、0.8、0.6学分

获得校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每获奖一次

0.5学分

 

学校集中组织的实践团队活动

 

每参加一次

0.3学分,上限1.5学分

其它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每参加一次

0.2学分,上限2学分

 

 

 

 

2

 

 

 

 

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

校团委、学生会委员等校级主要学生干部(正部级及以上干部)

2学分/学年

校团委、学生会副部级干部、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辅导员助理

1.5学分/学年

班级学生干部、宿舍长、楼层助理、协会会长、社团负责人、礼仪队员、广播站播音员等

1学分/学年

各级学生会组织干事、成员、队员、双代会代表等

0.5学分/学年

校、院学生社团成员或其它被认定的学生组织成员

0.5学分/学年

 

 

 

 

 

 

3

 

 

 

 

 

 

志愿服务活动

获得国家及以上级表彰奖励(不多于20人)

每获奖一次

5-3学分


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不多于20人)

每获奖一次

3-1学分

获得市、行业协会级表彰奖励(不多于20人)

每获奖一次

2-1学分

获得区、县级表彰奖励(不多于20人)

每获奖一次

1-0.6学分

获得校级表彰奖励

每获奖一次

0.5学分

获得学院级表彰奖励

每获奖一次

0.3学分

校领导、各学院和处室学生助理,每学期服务20小时,按0.5学分计算

在校4个学期

0.5*4上限2学分

志愿者服务时间每20小时(一学期),按0.5学分计算

在校4个学期

0.5*4上限2学分

注:其中志愿服务活动不低于1学分,包括校内外各项志愿服务活动、迎新工作等。获得集体奖励的每位成员按对应级别学分计算。学生干部出现不称职行为,由所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学生工作处同意后可适当调低学分,各部门以学生工作处的批示为准可调整其学分。各类奖助学金和有偿的志愿服务活动不纳入学分体系。

三 附 则

(一)为配合课外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学校设计了《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手册》,学生在获得相关项目学分时,由相关鉴定部门及时签字或盖章确认。上述非列表的项目需要认定学分的,经相关学院或处室事前申请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认定,由教学科研处纳入学分体系。

(二)学生拓展学分由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统计、公示一次,除纳入学生毕业必修学分条件外,还应作为学生各类评先评优、推选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培训、加入党组织、推评各类奖助学金、毕业留校等重要依据。

(三)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应由主管项目职能处室或二级学院,在学生个人保管的《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手册》上登记、签字或盖章确认。严禁弄虚作假、登记不清、手续不全,并严肃查处当事人。

(四)学分手册由各学院负责最终学分综合评定,经有关部门毕业核准确认后录入教务学分系统。学分成绩统计时在每届学生大三上学期14至16周完成。

(五)学分手册应妥善保管,如遗失可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的本学期部分需补修学分。

(六)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从2016级学生开始试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规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规校纪是全体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凡有违犯校规校纪的行为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于犯有本规定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给予口头通报批评,不予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纪已达到勒令退学处分的,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自宣布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无悔改表现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勒令退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组织、带头罢课或者散布谣言、煽动等方法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对于策划组织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骨干作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其他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 书写、张贴、散发各种非法宣传品(包括大字报、标语、传单等)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造谣、诬告、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集体和私人财物,除责令其退还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藉处分;

(四)作案价值虽不大,但属多次作案,影响很坏的,应加重一级处分;

(五)凡偷窃自行车、中高档手机、电脑、金银首饰等,加重一级处分;

(六)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以及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对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纠集、指使他人打架斗殴、挑起事端,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藉处分,纠集、引进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欧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旷课行为,按《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对参加各类考试,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作弊者,按《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男女在公共场合搂抱接吻,行为不文明而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男女生互窜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三)留宿异性者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宿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藉;

(四)其他流氓,品行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藉。

第十五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传播、制作、观看、出售、租借反动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等。

(二)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

(三)聚众或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或其他方便条件;

(四)吸毒、注射毒品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

(五)参与走私、贩私;

(六)为他人窝赃、销赃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七)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证件、个人档案、学习成绩及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藉。

第十六条 凡在校园内摔砸酒瓶或其他物品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按有关规定罚款外,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藉。

(一)家不在厦门市住宿生,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留宿或彻夜不归的;

(二)晚上媳灯就寝后,高声喧哗、哄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三)在校内打麻将、扑克,不听劝告的;

(四)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在校内进行各类经商活动的;

(五)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KTV、酒店、夜总会、会所、桑拿足浴等场所充当“三陪”的;

(七)撕割、破坏图书馆和资料室图书、资料及其他违反图书馆、资料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因考试成绩、教育管理等原因,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的。

第十九条 包庇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理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

第二十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的校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学藉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藉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认错态度良好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受处分后又再违纪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者,给予附加下列处罚:受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时,有违犯校纪校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包括取消其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并通报其家长和就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藉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的由保卫部门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校学生工作处。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精神,为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违纪学生处分程序与权限,妥善处理违纪学生,以达到教育广大同学的目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及时了解和掌握违纪事实。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后,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辅导员多方査实违纪情况,形成书面调査材料,提出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处理;属于严重违纪事件,学校保卫部门应尽速査淸违纪亊实,形成书面报告,并与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共同商定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分管校领导。

  第二条  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在初步掌握学生的违纪事实后,要及时与当事学生见面核实情况,帮助学生认淸违纪事实,端正认错态度,要求学生自觉提交违纪认错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  组织听证评议。在基本掌握违纪事实后,级学院学工负责人,必要时可组织由学生代表、相关部门人员、辅导员代表以及违纪学生本人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尊重违纪学生的申辩权利,听取其他学生和老师代表的评议意见。

  第四条  研讨处分意见。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和有关辅导员、班主任,应根据学生的违纪事实、错误性质、认错态度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各方面的情况,综合研讨并提出处分意见。

  第五条  报送处分意见。在二级学院研讨违纪学生处分意见后,由违纪学生的辅导员,按规定填写《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签署辅导员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送二级学院领导签署处分意见后,附上违纪学生个人认错检讨材料二级学院的违纪调查报告材料”,于7日内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收到二级学院报送的违纪学生处分材料后,根据学生的错误情况、二级院的处分建议、有关部门的处分建议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综合评估审核,研究确定报送意见。

  第六条   学生处分权限。凡属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且违纪事实清楚,可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直接签字批示,由学生工作处下发处分决定;凡属于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送党政办公室,再由党政办公室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

  第七条  处分决定公告。二级学院在收到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首先应由辅导员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并找其谈话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公开通报,以此教育违纪学生本人和广大同学。

第八条   处分决定一经公告立即开始执行。如果本人不服,应提出书面申诉报告送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本人但在复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不得撤出。处分后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在处分决定一年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主动提交撤销处分申请,并提交《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经辅导员、二级学院院学工负责人、学生工作处逐级评议审定后,由学生工作处给予撤销处分决定,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办理完毕后,有关部门的承办人,应将处分决定及有关原始材料交至本单位的文档管理人员立卷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生工作处。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学金类型:

(一)  国家奖学金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1、特等奖学金;2、一等奖学金;3、二等奖学金;4、三等奖学金。

(四) 学校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热爱学校,思想进步,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行为和习惯良好,勤奋努力,成绩优秀,德、智、体、美、能全面发展,综合表现突出;

(五)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

凡具备评定各类奖学金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满一学年的学生,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参评:

(一)   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在学校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选优,挑选最突出者;

(二)   在评定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学年内,必须获得一次学校、市、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校、市、省级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荣誉;

(三)   在评定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学年内,所有应考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80分以上者;

(四)   大二、大三学生应该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计算机专业应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英语专业的应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符合要求);

(五)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时,优先考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   具备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学生按素质拓展学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并在学校、二级学院全面衡量基础上确定其获奖学金的等级。

1.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其素质拓展学分应在二级学院居前1%内评定;

2.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其素质拓展学分应在班级居前4%内评定;

3.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其素质拓展学分应在班级居前8%内评定;

4.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其素质拓展学分应在班级居前15%内评定。

(二)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在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时,优先考虑;

(三)  特等奖学金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均达85分以上;

2. 必须获一次市、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含市、省级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3. 有获其它特殊奖项或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当年厦门市财政,厦门市市委教育工委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金额为依据评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及金额

(一)  特等奖学金受奖面占学生人数的0.5%-1%,奖励金额2000元/人;

(二)  一等奖学金受奖面占学生人数的1%-2%,奖励金额800元/人;

(三)  二等奖学金受奖面占学生人数的1.5%-3%,奖励金额500元/人;

(四)  三等奖学金受奖面占学生人数的3%-6%,奖励金额300元/人。

第八条   学校单项奖学金按照获得单项(竞赛)奖的规格和等级确定名额及奖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厦门市教育工委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步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月份评议,10月份审核上报,11月份经上级审批后发放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审批后与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一并发放。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程序和办法

(一)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7-9名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议小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和辅导员参加的奖学金评定推荐小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党委书记为副组长、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  班级应按综合测评标准和条件,认真评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并且给予公告;在此基础上由个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奖学金申请;辅导员与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并上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于9月底前按照规定将参评学生的情况及相关材料统一审核汇总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中旬召开专题评审会把关,公示审核结果无异议后再报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后将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候选名单再报送上级审批。

(三)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厦门市教育局审批后,优秀学生奖学金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发给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列入市财政拨款和学校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按比例提留的专项资金开支。

第十三条   评定学年各类奖学金时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标准条件和程序实事求是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评选的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项,只发给获奖荣誉证书,不发奖金,但可作为申请评定各类奖学金的条件优先考虑,并享受有关奖学金荣誉和数额。

第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和学校单项奖学金,适用于所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包括计划内统招类、自考类、成考类、学业证书类和预修部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评定各类奖学金时,不重复享受各类奖学金荣誉和奖金数额。各类奖学金申请报告表手续完整后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其它评审资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入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在评定各类奖学金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     必修课、限选课考试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合格者;

(二)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二级学院以上通报批评或更高级别处分者;

(三)     其所在宿舍每学年宿舍卫生评比不合格者;

(四)     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公益或义务劳动缺勤30%者。

第十八条   在奖学金发放受益期间若有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所获荣誉并追回荣誉证书,收回已经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使相关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习感恩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南洋职业学院高职、自办五年专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申请和评审坚持主动申请原则、差异性原则、感恩服务原则、救济优先原则和社会公德原则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要求等。所有通过贫困生资格认定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四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学生享受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通知》(厦教高〔201325号)文件相关规定,我院每年国家助学金贫困生每年发放2500元;特困生每年发放4000元;自办五年专每年发放2000元(一至二年级)。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一年发放10个月。

    第五条 资格认定为特(贫)困生的学生每月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所组织的志愿服务,若无故未参加志愿服务的,经学院调查确认,暂缓发放当月助学金。根据下个月的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予以发放当月与上月助学金

    第六条 若贫(特)困生所在宿舍当月宿舍卫生检查多次被评为不达标宿舍的,暂缓发放本月助学金,根据下个月的卫生达标情况予以发放当月与上月助学金,若连续三月未达标将视为自动放弃本学年度助学金。

    第七条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在下一学年的贫(特)困生资格认定中将不予考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2.发现并查实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系捏造、存在不诚信行为、高消费等不良行为者。

    第八条 根据学院教学的需要,外出实习的贫(特)困生的义务服务规定视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福建省政府、厦门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学生(含自办五年专)。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统招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为成员,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收入低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父母年老、体弱多病,劳动力弱,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人)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或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

(二)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及单亲家庭学生,烈士子女;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家庭子女,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出入酒吧、夜总会或高档餐馆等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2.平均每月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1200元的;

3.有抽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5.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校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活动者;

6.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7.恶意拖欠学费者;

8.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不再符合第八条(一)、(二)项家庭经济困难标准的;

9.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工作处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在校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每年6月底前)到所在班级辅导员处领取《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10月,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通知本学院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交辅导员处。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结合学生提交的《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按照认定标准,初步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及时通过辅导员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学院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查询本学院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照《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并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名单报送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二级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各学院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应依托年级认定评议小组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为就业打下良好基础,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文件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我校学生,包括国家计划内录取的高职学生和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预修、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工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工处设勤工助学中心,由一名副处长兼任中心主任,领导全校和各二级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各二级学院应有一名辅导员兼职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要充分发挥校团委、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工处要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工处和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包括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工处和辅导员要切实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要协调各处、室和二级学院,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要努力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要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的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如学校图书馆管理员、网管中心工作人员等;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营利性单位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的服务性岗位,如餐厅、超市、小卖部、114有关岗位;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佣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并签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内规定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其月报酬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财务部门提出标准报学校领导批准。每月5日前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人核定全校上月勤工助学的学生和数额,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和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其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十二条 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单位勤工助学的,勤工助学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学生工作处。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结合我校学生心理状况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实际情况,本着促进大学生学习心理知识、提高自身心理素质的宗旨,为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心理健康,心理咨询中心制定我校学生心理健康规范如下:

第二条 每名新生应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心理健康普查,问卷需诚实作答。

第三条 积极配合学校建立心理档案,如实填写各项基本信息,以保证档案的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学生应配合心理咨询中心开展日常普查工作,如有被邀约访谈的同学,需按时到心理咨询中心接受访谈。

第五条 学生应学会日常的心理保健知识,认真完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程;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系列选修课。

第六条 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开办的各类心理健康讲座,并认真参加班级组织的心理班会。

第七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5•25”大学生心理健康周系列活动和“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系列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对自己的心理健康负责,当遇到重大的生活事件时应及时向向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和校心理咨询中心求助,如需要转介的学生应积极配合治疗。

第九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各种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自愿加入心理协会,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条 学生心理咨询、心理测试等应提前电话预约(7769189),预约后应准时到达咨询室(天山路北20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取消预约,需提前1天告知。

第十一条 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前应如实填写来访者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初始会谈并安排咨询师和咨询时间。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时应积极配合咨询师,真诚的面对每一次的谈话,并积极地学习心理自助,不可代替他人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咨询结束后学生应积极配合咨询师进行效果评估,并接受后续的回访。

 

附: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图

 

 

 

 

 

 

 

 

 

                   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图

 

视团体需要安排面试

 
 

澄清问题及需要,安排合适的测

 
 

会员参与社会实践和组织开展活动

 
 

以班级或社团为单位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团管理,深化高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高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社团是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目的是积极组织会员开展文化、科技、教育、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学生社团的任务是:1.丰富校园文化,陶冶思想情操;2.占领学生第二课堂阵地,提高专项技能;3.投身社会实践,引导会员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校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

第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社团章程。

第五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是:校团委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学科研处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社团的建设与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团组织具体管理,各部门共同关心的管理格局。

第六条  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由校团委指导的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予以协调、管理和引导。

学生社团应当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组建学生社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含本数)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籍,且无任何违纪记录。

 (二)发起人制定的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1.学生社团名称;

 2.学生社团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换届程序;

 5.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其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有社团名称及符合章程的机构设置。名称必须体现学生社团宗旨,一般不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尤其不得使用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四)与专业相关的社团至少要有一名专业指导老师。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八条  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须向社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事项:

 1.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学号、联系方式等)

 2.所聘请指导教师的相关资料及该指导老师的意见书;      

 3.学生社团章程。

(二)社团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由发起人所在二级学院分团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四)校团委进行最后审批。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由学生社团发起人填写《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并加盖校团委公章。学生社团于公告后正式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规范,其全称为: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社团(协会)。注册名称在校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  未经批准的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或性质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社团联合会认为符合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批准成立的,报送校团委登记注册。不符合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成立。

批准登记注册的,由校团委签发《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证书》,并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其成立。

社团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注册证书应包括社团名称、活动宗旨、社团类别、指导老师、主要负责人和活动经费筹集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依其性质登记注册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素质拓展类、公益实践类、创新创业类。

一个学生社团只可选择一个类别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生社团的成立日期,在登记注册前,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注册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毁损。

社团注册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校团委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有6个月考察期,如发生严重问题,经社团联合会核查属实的,报校团委同意,责令其整顿或解散。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学生社团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

学生社团自愿解散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学生社团因发生违法、违纪等严重问题或者责令其整顿后没有改正错误的,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解散。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社团负责人签署的《学生社团注销登记申请》,批准其撤销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证书》。对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强制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社团名称、负责人、指导老师、办事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五日内通报社团联合会,并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设立社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且尚未撤销的;

(三)筹备工作弄虚作假的;

(四)跨校、跨地区;

(五)以籍贯为纽带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在开学后15天内到社团联合会办理年审登记。学生社团办理年审手续时,需提交社团基本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会员情况、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明细账目及上学年工作总结和下学年主要工作的计划。

第二十条  社团联合会根据学生社团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经校团委复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团联合会办理年审登记。

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年审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规定日期届满后的一个月内未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因社团难以维持而由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学生社团注销登记申请书》。社团联合会组织人员对其财务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具有下述情形之一时,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整顿或注销其登记: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章程的;

(二)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经费出现漏洞的;

(三)社团在本学期出现注册会员过少,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四)连续一个月不举行正式活动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违反本管理办法及社团章程的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六)背弃社团宗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予年审登记的;

(八)损坏学校名誉或利益,造成不稳定因素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取缔或注销后3日内,社团联合会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范围内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采取首长负责制,社团第一负责人对所在社团的一切活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经过审批:

(一)初审阶段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在一个月前提交活动计划书并详细填写“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由社团联合会进行初审。

(二)复审阶段

初审通过后须提前两周经所在二级学院分团委复审并由校团委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展集体活动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期末考试前一周分别向社团联合会报送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总结。

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活动的覆盖面和预期效果、活动的预算等;总结内容包括:组织者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活动效果以及经费结算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对外签署协议,必须使用社团全称,并报社联会备案。

学生社团未经学校、校团委审批同意,不得邀请任何媒体、不得进行交际邀请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大型集会。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与全校性活动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校团委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弘扬主旋律,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下活动:

(一) 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稳定,泄漏国家机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含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内容的;

(八) 营利性商业活动;

(九) 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以及教学秩序的;

(十)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危害同学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在校学生三年期间都必须参加学生社团。加入学生社团,经本人申请,学生社团批准同意后并报社联会备案即可成为该学生社团正式成员。学生参加学生社团可获得素质拓展学分0.5学分,由社团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分团委审批。非我校学生加入我校学生社团可成为名誉成员,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纳新活动由校团委统一安排时间、地点等相关工作。学生社团在成立之后,其成员总数一般不少于20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要求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本社团除名后报备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学校,视为自行退出所在社团,不再履行其它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学生社团负责人应由学生社团成员根据其社团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候选人应报经校团委考察。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学期考试有不及格者;

(二) 受到行政或团纪处分未满一年者;

(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 已经担任其他学生组织主要领导职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五) 其他不适合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换届原则上应该在学期末举行,社团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为一学年。换届必须在社联会的监察下进行,并有校团委分管社团工作的指导老师或者社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每年进行一次评优表彰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优秀社团和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的评选条件及程序,由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社团干部纳入学生干部体系。对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四十三条  社团评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优材料将存入社团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评优具体事宜按照校团委会同社联会制定的《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评优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强制解散等处罚。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注册成立资金、校内外自筹经费。

学生参加社团原则上不收费,但由于活动等原因需要收费,必须上报校团委审查批准。

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将按照学院相关制度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各社团所得资金和自筹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联合会监督,社团自行使用。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赞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纳入社团财务检查范围。被注销的社团留下的经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支配,用于支持其他社团的活动。各社团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活动经费必须附上详细的活动计划和预算。社团联合会有权对预算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费收支情况应符合学校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二级学院分团委和校团委的监督、检查。

学生社团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设专人进行财务管理,财务单据至少保留一学年,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社团联合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财务检查,对财务状况混乱的社团,有权责令其暂停活动进行整顿。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赞助商冠名等商业活动事前须送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共青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组织建设,提高学习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的各级团学干部及学生团体的主要干部。

第三条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做团员和青年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平公正、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第六条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顾全大局、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组织和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和团支部的活动。

第七条学习刻苦,学习成绩各科都应在良好以上。

第八条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

第九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生干部岗位及人数由各级主管部门确定,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委员的选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各级学生会委员的选拔按照《全国学联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或竞聘等形式产生。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考核”,由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政治、学习、工作、作风、品德等方面每学期考核一次,在每年的五四期间完成。考核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秀占15%,良好占30%,在上一学年度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学生组织的单位,可适当增加优秀和良好比例。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各级主管部门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并将调整情况报校团委备案,考核结果作为推荐评选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十五条 培养的途径:

(一)依托党、团组织对学生干部集中进行培训,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学生干部培训班。

(二)定期举行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

(三)各级团学组织要关心学生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长才创造条件。

(四)积极组织学生干部进行青年志愿者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十六条 培养的内容:

(一)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能素质、身心素质等;

(二)职责教育及工作方法的培养。加强对学生干部的职责教育,培养学生干部做好师生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学生干部树立大局意识,自觉和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与工作秩序,增进师生间的理解和沟通,帮助学生干部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活动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开展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在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分管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并在每学期工作开始前拟出本学期工作设想和规划,学期末做出书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单位审核存档。

第十九条 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学生干部不得在主管单位同意前实施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对负责的任务应认真完成,如有意见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提出,在未得到批复前必须执行。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惩戒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给予奖励,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并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表彰奖励,在就业时积极向社会及用人单位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时,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学工作积极分子作为重点进行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不称职,一律免职并且一年以内不作为入党“推优”对象;在任职期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成绩不达标者,即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学生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出现工作事故,由主管部门予以免职并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共青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委员会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博爱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章程》、《厦门市红十字会救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博爱超市(以下简称超市),是经厦门市红十字会批准,由校红十字会主办,学工处、团委协助联合设立并由校红十字会直接管理的常设非营利捐助物资的发放机构;常年开展募捐,接受学校广大师生,社会捐赠并具体实施捐赠物资发放工作。

第三条  校红十字会负责捐助物资募集、使用管理、监督和公示,并接受审计和总结上报, 校团委负责红十字会志愿者招募和博爱超市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博爱超市捐赠物资,由博爱超市出具“厦门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收据”,盖有红十字会印章,并登记入帐,办理进出库和“上架”手续。属成批物资可电话通知募捐站上门收取。

第五条  博爱超市募集的捐赠物资和用品范围广泛,包括食品,日用品,文化学习用品及其它,品种和数量不限。捐献的服装应以新衣裳且能使用为宜,毛毯和冬衣宜在九成新为宜,捐赠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等必须是未开封过且在有效保质期内。

第六条  博爱超市以经济困难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由学生到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审定后发给《厦门南洋职业学院红十字博爱超市专用卡》,凭“超市”专用卡到博爱超市免费领取所需物品。

第七条  博爱超市发放捐助物资时,先将物资进行分类和上架,并按物品的实用性标注每件物品的分值。受助的学生每学期领取的物资一般为10个分值,领取物资时需在领取物资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工作人员将所领取物资的分值填入其本人所持有的博爱超市专用卡。

第八条  本博爱超市储备的捐助物资凡上架后经过6个月以上时间仍未被领取,以及使用期临近失效的,应予及时清理下架,主动分发给确有需要的困难同学,或者另作处理。属于无法处理的,经过超市主管审核后报经市红十字会审定予以核销。

第九条  为鼓励社会和企业捐赠,对于长期资助博爱超市的单位或个人,可由超市提供署有捐赠名称的专用货架,标志为本超市的协办单位或赞助单位。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红十字会制定,解释权归学校红十字会。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校徽、学生证、火车优惠卡管理办法

学生证、校徽是证明学生个人身份的证件和标志,火车优惠卡是学生寒、暑假回家乘坐火车购买半票享受优惠的特殊证件,学生应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为了加强对学生证、校徽及火车优惠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缴清学杂费用)持学生证到各班级辅导员处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二、学生在校期间都应佩戴校徽。学生证是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和活动的并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其内容填写要完整,字迹要工整。不得有涂改、损坏或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重复办理等。如有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拾到他人的学生证、校徽或火车优惠卡,应主动交给辅导员,不得私自使用或交他人使用。因学生证、校徽或火车优惠卡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者,由持证人承担相关责任。

五、火车优惠卡是可复读式智能卡,里面存储有持卡人乘坐火车的次数、终点站名等信息。每乘坐一次火车,优惠次数递减一次。如家庭地址有变更时,应持父母亲户口所属公安机关的证明重新办理火车优惠卡。如私自涂改、变更家庭地址,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停止享受火车票购票优惠一年待遇。

六、凡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因故损坏、丢失需要重新补办的,到学生工作处领取《学生证、校徽、火车优惠卡补办申请表》,按照内容认真填写,贴上照片,由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老师签字,交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生证和校徽补办需交工本费10元,火车优惠卡补办工本费依照铁路部门收费标准收取。补办时间为每月底的最后一个星期。

七、学生证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由学生本人与报社联系后见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八、学生在毕业、转学、退学时,必须将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交回学生工作处注销。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

 

入 馆 须 知

 

一、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电信手机一卡通入馆办理借阅手续,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

二、进入图书馆请将手机调为静音,着装整齐(穿拖鞋、背心者谢绝入内),举止文明。

三、请保持安静,切勿喧哗,自觉维护馆内秩序,不预留座位、书包柜,不随意挪动沙发、阅览桌椅等。

四、不能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不得携带食品、饮料入馆。馆内备有饮水机,请勿将剩水、茶水泼洒地面。

五、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图书馆。

六、爱护馆内公共设施、书刊资料,不得随意涂抹刻画。如有违反,需照价赔偿。

七、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散发广告及其它宣传品。

八、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得夹带书刊出馆,经出口通道时,遇监测器报警,应主动接受值班人员检查。

九、图书馆为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吸烟、用火,确保财产安全。

十、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工作人员按章办事。

 

 

流通书库借阅规则

 

一、流通书库的全部图书,对全校读者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校园卡或电信手机一卡通(手机上)借还图书。 

二、为保证馆藏图书体系的有序排列,读者就架选书时,请将抽出的不需外借图书放入书架旁还书箱内;确定要外借时,请携至服务台办理外借手续,并从检测通道离馆。

三、借书数量和期限:教职工每次限借图书3册,借书期限为60天;学生每次限借图书1册,借书期限为30天。到期如有需要,可办理续借手续,每册图书可以续借一次,期限为30天。

四、读者借书后请注意还书日期,可以提前归还,不能逾期。到期未按时还书者,从到期次日起算,按每册每天0.10元累计收取超期费。 寒、暑假前到期的图书必须按期归还,逾期罚款从到期之日算起(包括假期)。读者应在寒、暑假期间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1周内归还,超过1周后按逾期处理,罚款从逾期之日算起。

五、请爱护图书,对损坏、涂写、遗失和偷窃图书者,按《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遵章守纪,恪守公德。文明借阅,服从管理。爱护公物,严禁烟火。保持安静,讲究卫生。

 

                                                                            

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

 

一、遗失文献资料,可自购同版本归还。但需另行缴纳加工材料费,普通图书5元/册,音像资料5元/盘。若无法自购到同版本文献,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1)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文献资料,按原价的2倍赔偿;若属馆藏孤本,按原价的5倍赔偿。

(2)无标价的文献资料,参照我馆估价,按(1)款的相关规定赔偿。

(3)多卷册的文献资料,按全套定价赔偿,未遗失的卷册仍属于本馆资产,不归读者所有。

二、污损文献可修复且不影响阅读的,按1元/页修补赔偿;污损情况严重,不可修复且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的,按遗失文献资料的相关赔偿,且被污染的文献不归读者所有。

三、故意损毁文献资料的条码、书标、防盗磁针等标识材料的,按1—2元/处赔偿。

四、故意破坏(如裁割、撕裂、更换内容等)文献资料的,按该文献价格(期刊按全年定价)的5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借阅权限,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未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文献资料带出馆外者,视为偷窃。一但发现按所窃文献资料的10倍至20倍赔偿,并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电子资源库阅览规则

 

一、电子资源库仅供本校师生上机阅读,凭校园卡入电子资源库。

二、规范操作。启动或开关电脑按正常步骤进行,不允许在使用过程中直接切断电脑电源;未经许可,不得在电脑中随意删除、增加和改写各种软件、文件、目录;为防止电脑病毒入侵,严禁携带私人软盘、硬盘、光盘和影像资料入室使用;下机时须按操作程序关机。

三、健康阅览。不可浏览不利于身心发展的不健康网站;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下载或打印网上资料,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四、爱护公物。严禁在电子资源库的桌面、机壳等电脑设备上乱写乱画、摔拍鼠标键盘,更不得擅自拆卸电脑中各种配件,违者按学校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五、保持安静。严禁在电子资源库内高声喧哗,随意走动,音频设备使用音量不能过大,以免影响旁人的正常阅览。

六、遵守“一人一机”的管理规定,严禁一人占用多台电脑。

七、保持清洁,严禁在电子资源库内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等。请自行清理垃圾杂物,座椅归放整齐。

八、自觉爱护电子资源库内的设备,对易损坏的键盘、鼠标等应特别爱护。如有损坏,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校园网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我校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与国际互联网相连。

第二条      所有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本校校园网的管理条例、用户守则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进行危害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校园网由校园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管理、运行与维护。

二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五条      未被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络系统。

第六条      进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接受由网络中心统一分配的IP地址,校园网络中心负责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的登记及备案,并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IP地址,如机器网卡因破损更换或机器所在办公室、宿舍发生变更,请通知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重新分配IP地址。

第七条      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使用、窃听网络信息、破坏网络服务及攻击网络节点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盗用IP地址及用户账号。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搭接网络线和设置任何网络设备,不允许个人机器做代理服务器。

第九条     各单位和用户有责任对其所发现的网络隐患及时举报。

第十条      各单位和用户应对网络中心的安全检查予以积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及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询、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如宣扬封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信誉。如被动收到此类信息,严禁扩散,应及时上报并协助管理员清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涉及国家机密及学校机密的文件或信息应确保其安全发送,严禁广播传送此类信息。

第十四条    严禁盗用他人账户及攻击他人邮箱、查阅他人的私人信息。

第十五条    严禁非法制作、出版、复制、传播或销售侵害他人版权的媒体信息。

 

四  计算机实验室、多媒体管理制度与使用须知

第十六条     为了使实验室、多媒体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实验教学管理质量和实验室使用效率、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多媒体正常开放时间为学校规定的上班作息时间(即周一至周五的上、下午),若其他时间有使用者请提前与网络中心老师联系。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多媒体之前务必规范填写实验室使用登记表、值班表及相关活动记录。

第十九条     进入实验室、多媒体后,请保持实验室清洁,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吃东西、乱扔脏物。

第二十条     爱护实验室、多媒体设备,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或在实验室老师的指导下操作。

第二十一条      擅自操作导致设备损坏者,按设备损坏情况酌情赔偿;遇到事故时要尽快与老师联系,有设备损坏情况的要做出书面报告,等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原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设备带出实验室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来电子存储设备(U盘、硬盘等)在连接实验室计算机时一定要先查杀病毒,作好防毒杀毒工作以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多媒体内使用任何电加热器具。

 

  五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有本条例没有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或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出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如有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网络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勒令改正、责其书面检讨并予以公布、停止有关电脑或子网接入和账号使用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停止相应网络服务、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直至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在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校园网络中心。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一、学生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办理住宿手续,在学校指定的宿舍及床位住宿,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内不得擅留非本室人员住宿,不得擅自调换门锁或将钥匙转借他人。

    二、学生宿舍每间设舍长1名,负责管理本宿舍的生活事务。并安排值日生轮流值日与检查卫生。

    三、学生宿舍要保持整齐、清洁。宿舍卫生由学生轮流值日打扫,倡导文明三分钟,提倡垃圾不落地,每日及时将宿舍垃圾入袋装好后扔至公寓区指定垃圾堆放点;严禁往楼下丢东西或泼水。

四、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灭、水关。

    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早晨统一起床,晚上统一点名查房,按时关闭网络,熄灯就寝。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22:30晚点名,23:00后严禁外出。

    六、来访客人、亲友须在值班室登记。学生宿舍不得留外来人员住宿,外来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者,一律到学校招待所办理住宿。未经许可男女不得互窜宿舍。

    七、贵重物品、钱物、钥匙要妥善保管,不急用现金及时存入银行。离开宿舍及时锁门。

    八、学生宿舍如发生火灾、盗窃、打架斗殴和或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校保卫科、公寓管理员或辅导员报告;或报“110”、“119”及时处理。         

    九、学生患传染病时,要根据医生诊断病情通知书,按学校指定地点住宿或回家休息。

    十、讲究公共卫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接受卫生管理人员检查监督,不许向走廊、楼梯及阳台外泼水、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不许随意在墙壁、门窗上张贴广告、海报、涂画刻写;禁止在宿舍内养宠物。

十一、宿舍内不许吸烟、喝酒、打麻将,严禁赌博、严禁酗酒、吸毒、贩毒、藏毒;不许高声放音响,保持宿舍安静,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电脑需遵守作息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十二、公寓内不准踢足球、打排球、篮球;不得燃放烟花、鞭炮,不进行吹喇叭和打击鼓等娱乐活动,不搞经商活动,严禁传销、传教活动。

    十三、学生一律在餐厅就餐,不准将饭菜带入公寓,严禁叫外卖。学生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要按照指定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或将车带入公寓楼内。

十四、宿舍内不许点蜡烛、燃烧纸张,不许擅自接拉电源、网络线路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离开宿舍时请将所有用电器拔离电源插座。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违者将根据《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违规处理细则》进行处理。

十五、爱护公物,不得私自搬挪、拆卸室内家具或其他设施,如有损坏、丢失,需照价赔偿。恶意损坏者,加倍赔偿并给予纪律分。

    十六、水、电设备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值班室,由公寓管理人员与有关部门联系维修,学生不得私自拆除和移动水、电设备。宿舍内设施需维修及时报至本楼值班室。门窗玻璃如有损坏,需到公寓中心办公室交费更换。

    十七、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宿舍内配备的家具、窗帘、椅子,不得随意搬动拿走,灯具、电扇、水龙头、面盆、便盆、供水等设施用具要爱惜和正确使用。严禁私自拆卸和故意损坏。凡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人为破坏者加倍罚款。

    十八、学生在公寓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安排,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查看学生证件或询问情况,学生必须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妨碍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九、寒暑假期间应按公寓中心通知的时间离、返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逗留、住宿。寒假期间在校住宿一律由学校统一安排。

    二十、学生公寓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按规定的地方、张挂字画。不准在宿舍内阅读、传播不健康书刊、读物、音像制品等。积极争创“文明宿舍”活动。

    二十一、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应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五天内,持有关手续到所在公寓楼经管理人员验收房间后,再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特殊情况办完退宿手续后还需在原房间暂住的,经所在学院批准,凭本人有效证件,可续借钥匙,时间不超过两天。    

    二十二、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院批准,报学工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公寓管理中心备案。一般在第一学期的两周内办理,一次办理一学年。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管理科员,是公寓安全管理责任人。管理科员应爱岗敬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防微杜渐做好公寓安全管理工作。

二、每栋学生公寓楼均应设立办公值班室,建立楼层或公寓值班制度,配备公寓管理科员,严格来访制度、门禁制度。

三、宿舍安全,人人有责。公寓管理科员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公寓安全教育,增强公寓安全责任意识,做到人人关心安全,事事想着安全,处处预防安全。

四、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要遵守安全消防规定和安全安管理规定,落实宿舍管理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和学校财产的安全。

五、上课时间段,无论有课无课,公寓严禁学生滞留。每天上午8:00前学生必须离开公寓,11:00后方可进入公寓;下午14:30前学生必须离开公寓,15:50后方可进入公寓。

六、学生离开公寓时要关好门窗和水电。妥善保管好个人的手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和钱、银行卡等贵重物品,慎防被盗。学生携带行李外出时须凭公寓管理科员或辅导员的签字条并向值班人员说明理由登记后,方可带出离开。

七、公寓内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物品;不准抽烟,不准养宠物,不准祭拜鬼神;不得乱扔火种,严禁点蜡烛和使用明火蚊香以防发生火灾。

八、公寓内严禁酗酒闹事、聚众斗殴、赌博打麻将,吸毒等

九、严禁在公寓内私藏和使用各种治安管制物品,如管制刀具、凶器、枪枝、弹药等。

十、严禁在公寓内翻印、传抄、出售、散发、张贴、传阅反动、邪教、淫秽的不健康宣传物品和书刊、画片、照片等,严禁播放、收听、收看反动、邪教、淫秽的不健康歌曲、电影、视频等。

十一、严禁在公寓内从事各类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不准破坏公寓楼层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等。

十三、不准在宿舍违规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火锅、电炒锅、电饭煲、电热棒等。不准使用“三无”电器和没有3C认证标志的排插。

十四、严禁偷盗他人的钱物。

十五、不准留宿外人和异性同学、亲友。

十六、不准叫外卖进宿舍,不准在公寓楼层摆摊设点,经商做买卖。

十七、不准故意损坏宿舍的安全和生活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各类公私物品。

十八、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搞老乡、地域派系。

十九、落实奖惩措施。对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违法乱纪的,将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影响大小,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的处理。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管理科员是学生楼层和宿舍安全消防工作的责任人。应切实加强责任心,高度重视安全消防工作,重视搞好安全消防教育,增强大家的安全消防意识。

二、要不断完善和熟悉学生宿舍消防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熟悉程序,掌握方法。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启动宿舍消防预案。

三、要充分发挥楼栋学生助理和宿舍长以及学生干部在安全消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严格楼栋值班制度,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四、禁止在学生宿舍楼层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化学、危险物品

五、学生宿舍楼层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并建立台账,落实专人管理责任。每两周一次检查、维护和保养各种消防器材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六、学生应当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熟悉宿舍楼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掌握基本的防火自救常识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

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将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于消防通道;严禁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严禁在疏散通道、楼梯、走廊、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严禁封堵安全出口;严禁随意改变防火门的常闭状态;严禁擅自移动、挪用、损毁消防器材、消防标记;严禁随意启动消防警铃、消防设施。

八、学生应当自觉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禁在宿舍楼内烧废纸、点蜡烛、蚊香如点蚊香需加防护罩,严禁将点燃的废纸、杂物扔向楼外;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扔烟头。

九、严禁在宿舍内乱拉电线、插座,私接灯具,严禁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磁炉、电热杯、电热棒、电熨斗、电热毯、充电灯、微波炉、电冰箱、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电水壶、取暖器、空调等电器。

十、落实奖惩措施。安全消防工作成效明显,将给予当事人精神和物质奖励;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消防安全问题后果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设立卫生监督组。由管理科员(组长)和学生干部组成,全面督促保洁员做好学生公寓楼道卫生保洁工作。

  二、保洁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寓楼卫生打扫标准,每天保质保量完成打扫和拖擦楼道、走廊、楼梯等部位任务,及时清理房间外的垃圾,达到洁净、光亮、无灰尘污迹。

  三、公寓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楼内环境清洁,经常教导学生注意卫生,养成文明三分钟,垃圾不落地的良好卫生习惯,不在宿舍内启火做饭、就餐,不在墙壁及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乱写、乱画、乱钉;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垃圾,不乱泼污水。

  四、节约用水,不得使用常流水冲洗拖把,做到随用随开,不用即关,对损坏的水龙头要及时更换,避免跑、冒、滴、漏,浪费水源。

  五、公寓管理人员要对本楼的卫生负责,加强督导、检查,指导保洁人员搞好公寓楼内的环境卫生。

  六、宿舍内部的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每个宿舍设一名舍长,住宿学生轮流值日打扫室内卫生,舍长对本宿舍卫生负领导责任。

  七、每个宿舍要在舍长的带领下,按照《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标准》和《学生公寓检查评比办法及考评细则》等规定每天进行认真的打扫、整理,作到床面平整、物品摆放有序、室内干净清洁、空气清新无异味。

  八、宿舍内的垃圾不得乱放、乱倒,要按照要求收集送到指定的地方,并做到当日垃圾当日下楼层,送达指定地方。

  九、宿舍卫生间要重点打扫,保持干净清洁,便坑要随时冲刷,减少异味,勿向便坑内倒(扔)废弃物,以防止堵塞,影响使用。

  十、对统一配置的卫生工具,要保持完好能正常使用,若有损坏要及时购置补充。

  十一、公寓值班室每天进行卫生抽查,每周普查不少于1次;公寓管理中心作为学生公寓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求每天机动抽查,一周组织一至二次大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报各学院;各学院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办法

 

一、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整理标准

   (一)日常内务标准

    1.被子有叠、铺面整齐无杂物。

    2.桌面无杂物,书架上物品摆放整齐。

    3.门面清洁无污迹、地面洁净无垃圾。

    4.鞋子摆放整齐,床底无杂物。

    5.阳台整洁,无杂物。

    6.厕所干净、无异味。

  (二)每周大检查及迎评迎检内务标准

    1.床面:要求床上整齐、无杂物,被子按军训标准折叠,并且朝向统一。

    2.电脑桌及物品摆放:物品摆放必须整齐有序,不得随意乱放。

    3.地面:必须打扫并且拖洗干净,地上无污渍、烟头,床底的鞋子统一鞋头朝内,成“一”字行摆放整齐。

    4.墙面:墙面文化布置要有序,主题鲜明,积极向上,不得乱贴乱写乱画。

    5.阳台:阳台的垃圾必须清理干净,并且脸盆、水桶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6.卫生间:卫生间的毛巾、口杯、牙刷等洗刷用品须摆放整齐,便槽干净、无异味。

    7.门窗:门窗不得随意乱张贴,须擦洗干净。

    8.宿舍环境卫生:宿舍门外区间内无垃圾。

    二、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实施办法

    1.公寓管理科员按照标准,每天对学生宿舍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2.公寓中心每周安排组织一次宿舍内务卫生大检查,大检查结果以100分制为标准,根据宿舍内务卫生好差情况评定等级,并做好记录。

    3.校学工处每学期不定期组织抽查各二级学院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情况,并做互相学习观摩和情况通报处理。

    三、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结果奖惩办法

    1.每天通报。各楼栋公寓管理科员要将每天宿舍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要对存在问题的宿舍及时进行教育并落实整改措施。

    2.每周张榜通报。公寓管理科员每周大检查要对各宿舍评定等级,并及时用红、白榜抄写张贴,做通报表扬和批评处理。

    3.每月适时通报。每月底对宿舍当月内务卫生大检查和常规检查评比结果进行综合统计,按照大检查30%、每天常规检查70%方法计算各宿舍优胜率,评定好的宿舍和差的宿舍,以简报、公告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4.每学期和学年度作一次各宿舍内务卫生检查情况的全面统计,并把统计的各宿舍平均结果,作为宿舍和宿舍学生评先评优及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大检查评分细则

 

    一、检查评比范围及标准(总分100分)

   (一)宿舍卫生标准及分值(80分)

    1.床面:要求床上整齐、无杂物,被子折叠符合军训标准,并且朝向统一。(10分)

    2.电脑桌及物品摆放:物品摆放必须整齐有序,不得随意乱放。(10分)

    3.地面:必须打扫并且拖洗干净,地上无污渍、烟头,床底的鞋子统一“一”字行摆放整齐且符合军训要求。(10分)

    4.墙面:墙面文化布置要有序,主题鲜明,积极向上,不得乱贴乱写乱画。(10分)

    5.阳台:阳台的垃圾必须清理干净,并且脸盘、水桶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10分)

    6.卫生间:卫生间的毛巾、口杯、牙刷等洗刷用品须摆放整齐,便槽干净、无异味。(10分)

    7.门窗:门窗不得随意乱张贴,须擦洗干净。(10分)

    8.宿舍环境卫生:宿舍门外区间内无垃圾。(10分)

   (二)宿舍文化标准及分值(10分)

    1.宿舍标志:应包含班级名称、辅导员、舍长姓名、舍员姓名等。(5分)

    2. 相关制度:有宿舍值日安排表、舍长职责、全体成员签字的创建公约等。(5分)

   (三)宿舍安全纪律标准及分值(10分)

    1.宿舍内未乱拉电线网线、未使用违规电器、未发现管制刀具。(5分)

    2.宿舍内未发现手机、钱包、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置于床面或桌面。(5分)

   (四)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务卫生一票否决,并按情节程度通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处理。

    1.有宿舍成员无故滞留的;

    2.擅自换锁或拒不开门的;

    3.饲养宠物的;

    4.宿舍成员言语不文明或顶撞、辱骂检查人员的;

    5.宿舍有违禁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黄赌毒物品、邪教物品、封建迷信物品、毒品等)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大检查等级评定标准(评分采取扣分方式)

   (一)90分以上为“优”, 并且住宿人数达到标准的80%。

   (二)80—89分为“良”,并登记原因。

   (三)8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登记原因。

   (四)存在任一一票否决现象为“不合格”。

   (五)评分时将根据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整理质量酌情扣分。

   (六)每周的检查结果将作为“星级宿舍”、“文明宿舍”评定的主要依据。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细则

 

为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创造安全、整洁、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住宿违规处理细则》。

一、违规类别

A类宿舍区违规行为

1.租借、转卖床位给他人的;

2.偷盗,私自挪用学校或他人财物的;

3.擅自改装电路或从专用插座接驳电源,违规用电、使用大功率等违规电器、乱扔烟头以及燃点易燃物品等行为引起火灾的;

4.破坏或违规使用消防设施,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引起火灾的;

5.私藏管制刀具,携带、隐藏、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高空抛物及其它危害安全的行为的;

6.从事黄赌毒、传销或诈骗等活动的;

7.从事邪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8.利用网络发布违法信息,或在宿舍区张贴、派发违法资料的;

9.其他未列举的重大违规行为。

B类宿舍区违规行为

1.擅自调宿或增加住宿人数的;

2.不服从住宿安排,不配合住宿调整,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宿舍内仍有空床位,威胁或拒绝其他同学调入,经教育后仍有不接受同学调入的言行的;

4.留宿异性,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的;

5.恶意干扰正常的宿舍管理秩序,殴打、辱骂、威胁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的;

6.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的;

7.违反作息制度。未经学校允许,一学期内晚归累计五次,夜不归宿累计两次的;

8.攀爬围墙、窗户、宿舍大门、围栏等的;

9.涂污或损坏家具及公共设施,私自改装、拆卸或不按规定摆放卧具的;

10.在宿舍区内饲养各类宠物的;

11.不配合卫生检查,宿舍脏乱差;不注意公共卫生而影响他人的;

12.在走廊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污水的;

13.打牌、打游戏、高声喧哗,使用视听设备、电脑、灯具或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14.在楼内踢足球和打篮球、排球等,在宿舍运动影响他人的;

15.跨房间接驳网线和电源线,违规接驳插线板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美观的;

16.使用或存放违规电器,如电饭锅(煲)、电磁炉(锅)、电炉,煤气(瓦斯)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的;

17.在宿舍煮饭菜,叫外卖的;

18.在楼内使用或存放各种火源,如蜡烛、酒精炉、木炭炉、液化气炉以及其他火源;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存放剧毒以及放射性危险物品的;

19.把宿舍作为商业活动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张贴或派发商业广告资料以及不健康内容的;

20.其他未列举的一般违规行为。

二、违规处理

1.A类宿舍区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违反一项(次)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取消住宿资格,全校通报批评,报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备案,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B类宿舍区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1)违反一项(次)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本楼通报批评,所在宿舍停电一天。

(2)一年内累计违反两项(次)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全校通报批评,报所在学院和学工处备案,取消宿舍成员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助、入党的资格。

(3)一年内累计违反三项(次)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全校通报批评,报所在学院和学生部备案,取消宿舍成员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助、入党的资格,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所在学院应通知相关学生在五天内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学生宿舍。逾期未搬出的私人物品将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4.以上各类违规行为,如造成经济损失,须照价赔偿。

三、本细则未述及的其他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相近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细则与《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细则》并行使用,适用于所有住宿学生。

五、本细则由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及解释。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寒暑假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学生寒暑假留校住宿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生在寒暑假应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滞留学校。确有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须经家长同意,于放假前两周内向学院提交《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寒暑假留校住宿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并缴交一定的水电费后,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住宿,并报校保卫处备案。

二、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按照“适当集中住宿”的原则,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并于下个学期初在按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

三、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寝室调整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的作息制度。凡在规定作息时间之外进入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并办理晚归登记手续。

五、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不准私接电源和私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违反者将按照《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六、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不得将寝室钥匙私自借给他人,不得留宿其他人员,不允许私自调换宿舍和门锁。

七、寒暑假留校住宿学生要爱护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恶意破坏,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八、学校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对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应本着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保卫处应按照校园安全教育的要求,切实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各学院应加强对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不定期走访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留校学生情况,帮助留校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网络使用与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安装配备的网络,是学院现代化教学、管理、工作、生活和休闲娱乐的重要设施设备。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学生宿舍的网络,能积极帮助广大同学拓宽视野,增长见识,完成学业和适当休闲娱乐。要正确认识网络的正负面影响。加强日常管理,发挥正面向作用。

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各级政府有关网络使用与管理规章,遵守学校有关网络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借助和利用网络进行违规、违法和犯罪活动。

三、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一日作息规定,不准在上课、自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使用网络。每周日至下周四晚上23:00关闭网络,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00,下午14:30至15:50关闭网络,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网络全天开放。

四、必须做到使用宿舍网络时不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主动搞好班级、楼层和宿舍同学之间的团结,及时沟通、协调和融洽相互关系,不断营造和谐、温馨的宿舍氛围。

    五、必须安全使用和管理好网络,使用电脑及宿舍网络的宿舍,规划整理好电源插座、线路和网线、端口,做好各种防火工作。同时妥善保管好个人电脑、账号密码和配件设备,尤其是笔记本电脑的防盗措施。

六、必须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和网络设施的安全检查、例行检查、日常保养和技术服务。在使用网络中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电信部门申请维修。

七、学生宿舍安装配备的网络,应列入宿舍设施设备由后勤处资产登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使用者要安全使用,精心保养,自觉维护网络设施设备。申请期限到期或中途终止使用时,应向电信部门做消除账号处理。

八、使用者在使用和管理网络中,如有失信承诺、损坏网络设施、影响较大、出现安全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等,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当事者暂停使用网络、经济赔偿、纪律处分或配合政府执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对入党积极分子、

学生党员及学生评先评优的考评办法

 

    为更好的发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服务、检查、监督、指导、反馈的职能,加强我校学生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调动辅导员及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发展学生党员及各类评先评优、奖惩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遵规守纪方面:

    1.遵守《厦门南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无违规违纪记录。

2.考核内容:主要以《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住宿违规处理细则》内列举的违规违纪类别为考核内容。

   (二)模范作用方面:

    1.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学生公寓各项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2.积极参与楼栋党建及楼栋支部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楼栋党支部工作,对楼栋党支部做出较大贡献。

   (三)内务卫生方面:

    1.学年内所在宿舍内务卫生优良率达到95%以上。

    2.个人内务卫生优良率达到100%。

    3.舍风良好。

   (四)团结互助方面:

    1.尊重师长,与同学相处融洽,群众基础良好。

    2.工作积极、服务态度热情、乐于助人。

   (五)参加集体活动等方面:

    1.积极参加学生公寓及楼栋组织的文化活动。

    2.积极参与各种义务劳动。

    3.积极参加楼栋值班情况。

    4.积极配合楼栋辅导员、管理科员工作。

    二、各类学生评先评优的考评办法

  (一)对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文明大学生、优秀宿舍长等先进个人的考评办法。

 (1)主要根据以上五项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2)考评条件:

  1.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能自觉遵守《厦门南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支持和服从公寓中心的管理和安排,在公寓区内无违规违纪记录。

    2.一学年内所在宿舍的内务卫生平均优良率达到95%以上,个人内务卫生优良率达到100%,所在宿舍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宿舍成员无重大违纪现象,舍风良好。

    3.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学习认真,态度端正,作风正派,能积极参与到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和公寓党建工作。

    4.尊重师长,与同学相处融洽,群众基础良好,热情服务学生。

    5.能积极参加公寓组织的各种值班工作、文化活动、义务劳动、积极为公寓中心的建设建言献策。

    6.符合《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手册》里各类评先评优列举的评定条件。

   (3)存在以下违纪现象之一的,公寓管理中心对个人评优评先具有一票否决权:

    1.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在公寓一学年内违反任一项(次)A类违规行为的;

    2.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在公寓区一学年内累计违反三项(次)以上B类违规行为的;

    3.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一学年内所在宿舍在内务卫生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不合格的,平时个人内务卫生脏乱差的;

    4.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所在宿舍有重大安全事故的,宿舍成员有重大违纪现象(A类违规行为),舍风差的;

    5.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公寓中心组织的值班、各类会议、文化活动和义务劳动的;

    6.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手册》里各类评先评优列举的不合格条件。

  (二)对先进团总支、先进团支部、先进班级、文明宿舍等先进集体的考评办法。

 (1)主要根据以上五项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2)考评条件:

    1.各类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所在班级的学生能够自觉遵守《厦门南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支持和服从公寓中心的管理和安排,在宿舍区无违规违纪记录。

    2.一学年内所在班级宿舍的内务卫生平均优良率达到95%以上,所在宿舍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宿舍成员无重大违纪现象,舍风良好。

    3.所在班级学生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学习认真,态度端正,作风正派,能积极参与到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和公寓党建工作。

    4.所在班级学生能尊重师长,与同学相处融洽,群众基础良好,热情服务学生。

    5.所在班级学生能积极参加公寓组织的各种值班工作、文化活动、义务劳动、积极为公寓中心的建设建言献策。

    6.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手册》里各类评先评优列举的评定条件。

   (3)存在以下违纪现象之一的,公寓管理中心对该集体评优评先具有一票否决权:

    1.各类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所在班级学生在公寓区一学年内违反任一项(次)A类违规行为的;

    2.各类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所在班级学生在公寓区一学年内累计违反五项(次)以上B类违规行为的;

    3.一学年内各类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所在班级宿舍的内务卫生平均优良率低于80%,所在宿舍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宿舍成员有重大违规违纪现象,舍风差的;

4. 各类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所在班级学生在参与公寓中心组织的值班工作、各类会议、文化活动和义务劳动等表现不积极的;

5.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手册》里各类评先评优列举的不合格条件的。

    三、本考评办法与《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关于各类评先评优的评定办法并行使用,适用于所有住宿学生。

    四、本考评由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及解释。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毕业生文明离校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学生公寓管理,使毕业生能够及时顺利毕业离校。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及宿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安全离校。

 二、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或发文之日起两天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前缴清所欠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同时要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检查所在房间物品是否完好,包括桌、椅、衣柜、书架、空调、电风扇、灯管、窗帘等配置的物品,如有损坏、丢失,主动按价赔偿后方可离校,特殊情况延期离校,需经二级学院辅导员批准。擅自滞留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毕业生退宿后不准到低年级同学的宿舍内住宿。

三、毕业生离校时不准故意损坏室内公物,不准在宿舍及公共场所(楼道、水房、厕所等)乱刻、乱画、乱涂、焚烧杂物;不准向窗外或楼道内摔酒瓶、暖瓶等危险物及乱扔杂物,不要把外人领进宿舍里来,严禁留宿外人。

    四、毕业生离校时应将宿舍打扫干净,家具摆放整齐,并以寝室为单位统一将钥匙交到公寓管理科员处。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告诉公寓管理科员,经检查合格,锁好门后才能离开。

    五、毕业生离校时应将自己的行李、物品收拾干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带走,逾期存放或遗忘的,学校有权按废物处理。

六、毕业生离校期间严禁在宿舍内酗酒闹事、进行黄赌毒、邪教、封建迷信、传销、诈骗、偷盗等违法违纪活动。

七、毕业生若在离校期间有违纪行为发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加重一级处分,并记入该生档案。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先进班级”评选办法

 

为了创造良好的班风、校风,加强班级建设,及时评选、表彰先进班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全班学生能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班级公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思想政治表现好,在申请评选年度班无突发不良事故,没有出现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班级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旷课迟到现象极少,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无旷考;课堂秩序良好,受到任课教师的普遍好评。按时完成作业,勤奋钻研专业知识,学习成绩较好,考试及格率、各科平均成绩均有显著提高。

(三)班级风气良好,学生品德端正,无不良嗜好;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礼貌待人,尊敬师长,积极主动参与班、院、校建设和公益活动。

(四)教室、宿舍布置整齐、美观,班级宿舍当年的卫生检查红榜率要达到80%。值日生轮值制度健全,无乱扔废纸、果皮和随地吐痰的现象,经常保持教室和卫生区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五)无发生重大事件、案件或安全隐患。

(六)班委会、团支部工作积极,班级活动活跃,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各项任务,为创建助人为乐、团结向上、朝气蓬勃的班级集体,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二、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各班级根据先进班级评选条件,总结自评,提出书面材料。

(二)根据先进班级的评选条件,辅导员对班级现状进行检查,并查阅历次各种评比和学籍管理、日常行政管理的有关档案,提出申请自荐意见并送二级学院,在其综合把关后报学工处。

(三)学工处对全校班级评先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并征询其他处室和任课教师意见,召开处务会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校长组织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四)先进班级的评选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在秋季开学典礼上表彰。

三、奖励办法

学校通报表彰,授予“先进班级”奖状,并发给适当数量的奖金,作为班级活动经费。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大学生”评选办法

 

为表彰先进,促进校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能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大学生”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二年级各班级现在校在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

二、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占班级学生数的3%;

优秀学生干部:班级学生数在50名以上的评2名,不到50名的评1名或按4%比例评定;

文明大学生、学习积极分子:占班级学生数的4%。

三、评选时间  每年六月上旬。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形势政策教育。

3.遵纪守法,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素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或接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和学校各项义务劳动,集体观念强。

(二) 三好学生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先进个人的所有条件;

2.学习成绩:班级人数在45人(含45人)以上,综合排名需为班级前十。班级人数在45人以下,综合排名需为班级前5。

3.学年素质拓展总学分:班级人数在45人(含45人)以上,综合排名需为班级前十。班级人数在45人以下,综合排名需为班级前5。

(三) 优秀学生干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先进个人的所有条件;

2.担任班委,或其他主要学生干部,任职时间在一年及以上者;

3.学年素质拓展总学分:班级人数在45人(含45人)以上,综合排名需为班级前十。班级人数在45人以下,综合排名需为班级前5。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廉洁自律,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5.勤奋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成绩总评在75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

(四)文明大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学年度素质拓展总学分在前30%范围内;热心班级,关爱同学,团结友爱,群众影响好,文明礼貌素质高,表现突出者。

五、评选办法

(一)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团委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校的评审指导工作。

    (二)各班级应在学生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组织先进个人的民主推荐工作,送二级学院审核后并报学生工作处,最后由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条件审定。各班级应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充分发扬民主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六、奖励办法

(一)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的名单将在每学年开学典礼仪式上公布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

(二)所获荣誉将作为奖学金评选的重要条件予以参考。

七、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团学工作积极分子”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引导广大青年树立远大理想,同时也为了鼓励先进,激励全校共青团员励志成才,争做“四有”新人,学校团委在每年“五.四”前后将组织开展评先创优活动,评选标准与方法如下:

一、   “先进团支部”评选标准

(一)团的组织建设好

1.有健全的团支部组织,《团支部工作手册》必须按规定内容填写清楚;

2.及时收缴团费,支部团费缴费率为100%,及时办理团员证和团员注册。

3.积极组织团员活动。坚持“一课三会”制度,开展和利用团日活动,帮助广大团员增强团员意识,进行团的基本知识及政治思想教育;

4.建立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制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材料齐备。

(二)开展好团的活动

  1.利用多种形式,经常组织团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团员队伍的素质;

2.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开展具有思想性、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的活动;

3. 在学雷锋活动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措施具体,方法得当,成绩较好;

4. 认真组织“学雷锋小组”和政治理论学习小组,积极开展活动,团员模范作用好。

(三)团的宣传教育工作好

 结合形势,听从学校党委和团委对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宣传阵地,配合做好学校的宣传工作。

二、    “优秀团干部”评选标准

优秀团干部除具备优秀团员条件外,评选对象必须担任团支部干部或在各级团组织中有任职且任期满一年,对所担任的工作积极主动,大胆热情,善于计划,总结经验,能够认真组织团员学习,能够开展丰富多彩的团活动。

   (一)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团员中有威信;

   (二)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在配合辅导员做团员青年思想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三、   “优秀团员”评选标准

   (一)注重道德修养,思想品得德高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在学习雷锋活动中,成绩显著。

   (二)遵守团的纪律,按时缴交团费,积极参加团的活动;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勤奋学习,遵守上课纪律,独立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在中等以上,素质拓展在班级排名前10名,体育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团委组织的活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五)坚持锻炼身体,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劳动积极。

 (六)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   “团学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标准

(一)具备优秀团员的条件;

(二)从事团学组织工作任职满一年且积极、踊跃地参加和组织各项活动;

(三)在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者。

  五、评选比例

(一) 优秀团员名额按本团支部团员总数的10%评选;

(二) 团学工作积极分子:各项均不超过所在部门成员总数的10%评选。

(三) 优秀团干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

(四) 先进团支部按团支部总数的20%评选。

    六、评选时间为每年五月。

七、评选方法

    (一)组织领导:评选优秀团员、团干、团学工作积极分子、先进团支部时,各二级院分团委、各团支部都要成立评选小组,在学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评选工作。

    (二)方法步骤:以团支部为单位,由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选,团支部通过后,写出书面材料,报各院分团委,各院分团委在全面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组织部成员进行认真评定后报校团委,校团委审定。

  八、奖励方法

(一)获得“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团学工作积极分子”、“先进团支部”等称号的名单将在每年“五.四”期间公布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

(二)获奖者将作为奖学金评选的条件予以参考。

九、本办法由共青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南洋学风好榜样”评选办法

为了树立先进典型,增强学风建设的导向性,突出典型引导的作用。表彰在学习生活中,政治思想品德高尚,专业学习成绩优秀,在公益活动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促进学风建设深入开展,制定评选“南洋学风好榜样”办法。

一、评选条件

1.爱党、爱祖国、爱南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思想进步;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工作;

3.关心集体,乐于奉献,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考勤全勤、无迟到早退现象。

5. 学习成绩排名:在各科成绩均达标的基础之上,班级人数在45人(含45人)以上,综合排名需为班级前十;班级人数在45人以下,综合排名需为班级前5。

6.坚持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7.担任过校、院主要学生干部。获国家、省、市级大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8.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评选。

二、评选办法

1.各学院按照学院大一大二总数的1%进行推荐;

2.由辅导员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基础上,召开班委会或班会民主讨论推报,由二级学院初审后,将推选名单交至学工处;

3.由学工处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召开处务会按照评选条件审核,再上报校领导,经学校领导审批,进行表彰。

三、评选要求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评选学生在的综合表现进行实事求是评定;

2.学工处对二级学院推选名单评定时,对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资格,且缺额不补;

四、奖励办法

1.受表彰者将召开表彰大会通报表彰,颁发证书;

2.受表彰者享受参评年度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权。

五、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文明宿舍”、“优秀宿舍长”评选办法

 

    一、“文明宿舍”和“优秀宿舍长”评选条件

  (一)“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为了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建优秀、文明、整洁、温馨、舒心的学生宿舍。特设“文明宿舍”奖项,其评选条件是

    1.宿舍成员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规定等。

2.集体荣誉感强,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帮助,爱护宿舍配备的设施物品。

3.宿舍长工作认真负责,宿舍全体同学自觉服从公寓管理科员领导和管理,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

4.值日生轮值制度健全,宿舍整洁、有序,全体成员积极参加校区保洁区劳动。

5.能以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做好日常室内室外卫生,年度的卫生优良率达90%以上。参加评选的必须是流动红旗及其以上的宿舍。

6.宿舍风气良好。宿舍有自己健康的宿舍布置和文化,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7.宿舍无偷盗、打架、酗酒闹事、损坏物品及其他违规违纪现象,无发生影响较大的事件或受通报批评或受处分的。

   (二)“优秀宿舍长”评选条件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提高各宿舍长的管理水平,促进文明宿舍建设,创建优秀、文明、整洁、温馨、舒心的学生宿舍。特设“优秀宿舍长”奖项,其评选条件是:

1.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2.遵纪守法,模范带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行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较好;

4.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爱护宿舍里配备的各项物品;

5.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模范带头作用好;

6.自觉服从公寓管理科员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与楼层管理工作;

    7.宿舍无偷盗、打架、酗酒闹事、损坏物品及其他违规违纪现象,无发生影响较大的事件或受通报批评或受处分的;

8.所在宿舍能以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做好日常室内室外卫生,年度卫生优良率达95%以上。

    二、评选程序

  (一)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学工处、二级学院、公寓管理中心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校的评审指导工作。

  (二)学生公寓各楼栋应在全面综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推荐工作,填好评先审批表,送学生公寓中心和二级学院审核,然后送学工处审批及公示后确定。各楼栋应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从分发扬民主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奖励措施

  (一)获得“文明宿舍”、“优秀宿舍长”荣誉称号者,将在每学年开学典礼仪式上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

  (二)获奖者将作为奖学金评选的条件予以参考。

    四、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者服务队”评选办法

 为鼓励我校广大青年学子积极投身志愿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持国家环保、扶贫、支教等社会公益事业,培养志愿者个人及志愿服务对的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志愿者”

(一)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拟申请个人评奖前两个学期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级别的纪律处分

2.积极践行“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3.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工作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志愿者工作具有饱满的热情,服务同学,服务社会,在志愿服务工作中树立良好的南洋学子形象。

4.拟申请个人具有一年以上的志愿服务经历,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次数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志愿服务工时学年内在40小时或40小时以上

5.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公益性强,在各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

(二)评选范围

积极参与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在校学生。

(三)评定原则

本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以及自愿申报的原则。

(四)时间安排

评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5月进行。

(五)评选程序

1.报名阶段

优秀志愿者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两种申请形式,申请该奖项的个人可填写并提交《优秀志愿者申请表》;也可由其他人或组织提交《优秀志愿者推荐表》。报名材料包括:

(1)申请表或推荐表一份。

(2)事迹简介一份(500-800字)。

(3)事迹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文字报道、图片或影像等。

2.初审阶段

优秀志愿者申报材料由各志愿者服务队进行初审,负责汇总先进事迹材料,存档备案,择优推荐若干名“优秀志愿者”候选人。

3.最终评选

由学校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候选人事迹,并严格按照评选原则评定“优秀志愿者”获得者。

4.公示

评选结果在校园内进行五天公示。

(六)奖励情况

1.优秀志愿者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2.荣获“优秀志愿者”称号的志愿者先进事迹材料记入个人档案。

  

二、“优秀志愿者服务队”

(一)评选条件

 1.服务队成立1年以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2. 积极践行“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3.积极组织和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对志愿者工作具有饱满的热情,服务同学,服务社会,在志愿者工作中树立良好的南洋学子形象。

4. 有经常性的活动项目、相对集中的活动时间,在校内大型活动,校外义务支教、公益活动等具有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5.有完善的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制度,志愿者队伍在10人以上且相对稳定。

6.参评组织在评选前一学期组织或参与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次数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且成果显著。

7.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公益性强,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影响广泛的组织。

(二)评选范围

积极组织和参与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的各院学生组织。

(三)评定原则

本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以及自愿申报的原则。

(四)时间安排

评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5月进行。

(五)评选程序

1.报名阶段

优秀志愿者服务队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两种申请形式,申请该奖项的组织可填写并提交《优秀志愿者服务队申请表》;也可由其他人或组织提交《优秀志愿者服务队推荐表》。报名材料包括:

(1)申请表或推荐表一份。

(2)2分钟的简介视频。

(3)事迹简介一份(1500字左右)。

(4)事迹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文字报道、图片或影像等。

(5)参评组织开展的活动要附活动策划书。

2.初审阶段

优秀志愿者服务队申报材料由校团委进行初审,负责汇总先进事迹材料,存档备案,择优推荐若干支“优秀志愿者服务队”候选组织。

3.最终评选

由校党委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候选组织事迹,并严格按照评选原则评出若干支优秀志愿者服务队

4.公示

评选结果在校园内进行五天公示。

   (六)奖励情况

1.  优秀志愿者服务队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2.  获奖材料记录在学生档案。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思想进步。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工作。

(三)关心集体,乐于奉献,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期间的各科成绩平均位居班级前20%之内。

(五)取得大专学历文凭。

(六)个人素质拓展学分大一、大二均需达标,并至少一次被评为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七)坚持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八)担任过校、院主要学生干部(任职一年以上),以及曾获国家、省、市、学院级大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九)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初选、考核审定两阶段进行。初选时为班级毕业生数的15%。推荐。

(二)由辅导员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班委会或班会民主讨论推报,由各二级学院初审后,报学工处。

(三)由学工处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处务会按照评选条件审核并张榜公示,再上报校党政办公示,经学校领导审批,由校党政办公室下发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决定。

三、评选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

(二)学工处在对优秀毕业生进行正式评定时,发现不符条件者取消其资格,且缺额不补;

(三)如实填写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四、奖励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在当届毕业典礼时通报表彰,颁发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二)学校优秀毕业生就业时,学校优先推荐。

 

 

 


校园内禁烟管理制度

学校是育人的场所,清洁优美的环境直接关系学校的整体形象。在校内实行“控烟、禁烟”活动是创建良好校园环境的一部分,它不仅有益于广大师生身心健康,而且充分体现了我校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为此,制定以下禁烟制度,请全体师生员工相互监督自觉遵守。 

一、教室、学生公寓、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办公室、各活动室、食堂、操场等校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取消一切吸烟器具。 

二、在校内醒目处张贴禁烟标志,安排专人进行不定期检查,劝阻吸烟者。 

三、及时、主动劝阻外来人员在校内吸烟,确保无烟校区的创立与巩固。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四、不向来宾敬烟,不接受别人的敬烟。 

五、教育学生家长在校园内不吸烟,不赠烟。 

六、校内商店不销售香烟,也不做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七、严禁在学生公寓内任何地方(宿舍内、楼道、大厅、洗衣房、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吸烟。公寓公共场所、宿舍内做到无烟味、烟头、香烟、烟盒、打灰机等。

七、鼓励戒烟和创建无吸烟科室,树立遵守规定的典型,表彰先进。控烟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先评优、评比文明办公室的条件之一。

八、吸烟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内禁酒制度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使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从根本上消除吸烟引发火灾、喝酒导致犯罪等事故隐患,确保全院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学生中实行禁酒制度。

一、凡属于我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不论在任何时间(包括双休日)、任何场所,一律禁止饮酒。凡出现饮酒均属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即予以相应处分。 

二、凡出现饮酒行为者,取消其本学年各类评先资格,取消其享受奖、助学金的资格,取消其担任各类学生干部资格(含社团)。出现饮酒现象的班级,不得评先进班集体。 

三、学生食堂及学生生活区公共场所禁止饮酒。学生食堂及学生生活区的其它餐饮点、运动场、体育馆、俱乐部、花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寓内不允许饮酒,学生不得将酒瓶带入公寓,若发现有饮酒者,经营者或管理部门要主动制止。

四、酒后寻衅滋事、违法乱纪者,将从重处分,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六、此决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学生公寓门禁系统管理规定

为科学规范使用学生公寓门禁系统,提高学生公寓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有效保障学生人身、财物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所有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中心管理,遵守学生公寓门禁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行一人一卡制,持卡人要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使用他人的门禁卡。门禁卡若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到校财务处注册、补办。如遇非工作时间无法补办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并由所在楼栋公寓辅导员或值班人员登记出入,并在下一工作日立即补办。

第三条 学生出入宿舍楼无故未带门禁卡违规通过门禁通道,且不按规定登记者,一周内超过4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累计达10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相关评先评优和奖助学金的资格;绕开门禁系统或不刷卡尾随其他同学进出公寓者视为违规通过,处理同上。

第四条 公寓门禁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公寓管理中心将暂扣其代刷的公寓门禁卡,并给予公寓门禁卡所有人通报批评。如因转借公寓门禁卡而造成其它后果,学院将根据后果给予公寓门禁卡所有人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持卡人承担连带责任。借卡人如是本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如是校外人员,将交学校保卫科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全体学生都应有每天晚上归寝的记录,因学生本人原因未刷卡而造成无出入记录信息者,视为晚归或夜不归宿。凡当日23:00后至次日630前从大门门禁刷卡进入的学生,认定为晚归;凡在当日6002300无最后一次进入的刷卡记录,且次日600800无第一次外出的刷卡记录者,认定为夜不归宿。各院要加强对本分院学生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对晚归或夜不归宿者,核实后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因病、因事请假不能在公寓住宿的学生,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辅导员、院领导同意),并将请假条交所属楼栋公寓辅导员,各公寓楼于每天2100汇总记录并作标识,事后补假的须有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学生外出实习的,由各院辅导员报公寓管理中心集体请假。

第七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公寓中心对宿舍楼开关门时间进行统一规定。早晚开关门时间按学校作息时间执行;如学生不按规定进出楼或不配合管理,学校将根据有关违规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八条 持卡者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不得有伪造、违规使用门禁卡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按相应学生违纪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新生报到、宿舍集体调整等特殊时段作另行规定。如遇火灾、地震等紧急事件,门禁系统将自动断电放行,可自由进出。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工部(处),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附件2: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2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至立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附件5: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常用联系电话

党政办公室:5118001

财务科:5961111

教学科研处:7769188

学籍科:5935666

学生工作处:7769166

校团委:7769228

招生就业办:5115299

学生事务服务中心:7769110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5251788

心理咨询中心:7769189

后勤保卫处:7802630、7769199

督查室:7769118

图书馆:5118795

培训中心:5081066

经济管理学院:7769177

艺术学院: 7769217

外国语与旅游学院: 5333992

信息工程学院:5253611

机电工程学院:7769236

人文社科学院:5333992

国际学院:7769101

继续教育学院:5081066